推荐资讯
中国铁路“绿皮 中国铁路“绿皮
中国铁路“绿皮
[更多]
·灌南海事航道航运港务联合举办
·李长春考察黑龙江时指出加快高
·厦门有了无障碍出租车 填补了
·中国南航成为中国首家客运量进
·天津津滨高速年底具通车条件
·莫桑比克与坦桑尼亚建大桥 终
·亚洲最大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在成
·横峰大队强化管理再掀客运交通
·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韩金锋荣获
  热点资讯
空气动力自行车: 空气动力自行车:
据10月18日《山西晚报
[更多]
·空气动力自行车:不加汽油不充电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汽车技术》——国家中文核心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 轨道交通
·中国铁路“绿皮车”进入准终结时
·南京康尼公司是轨道交通行业“第
·南昌市规划:计划实施“立交桥环
  全程服务,名动九州
 

      接受专业咨询,
   展开扬名之旅!

      进行品牌包装,
   提升公众形象!

      参与特色评选,
   获得权威肯定!

      参加权威活动,
   结识权威人士!

      进行专业传播,
   美名传扬四海!

      载入国家史册,
   丹心光耀未来!

 

服务热线:010-68232149

Email:tese@xue.me
MSN:tese_me@hotmail.com

  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时间:2009-12-12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水路交通能源利用及节约能源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公路、水路交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公路、水路交通使用能源的各个环节,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加强节能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路、水路交通节能管理体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引导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交通运输行业节能意识。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将公路、水路节能纳入交通发展规划,并根据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公路、水路交通节能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公路、水路交通节能规划的范围内,制定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行业节能规划。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水路交通能源消耗报告、统计、分析制度,配合国务院统计部门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改进和规范能源消耗统计方法,做好公路、水路交通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和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路交通能源消耗报告、统计、分析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组织建立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体系并加强对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


     前款规定的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在该标准出台前,交通运输部先行制定并实施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制定、修订装机功率超过300千瓦的港口机械等交通用能设备的单位产品能耗限值标准,并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推广。


     第十二条 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确保项目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具体评估办法按照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路、水路交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交通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交通运输部适时公布“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引导使用先进的节能产品、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水路交通节能检测机构建立节能监测体系,通过节能检测机构提供的节能检测结果,获取节能监测数据。


     节能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公路、水路交通节能检测结果,并对所提供的数据负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将节能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交通运输行业建立节能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以国家和地方资金为引导、企业资金为主体的交通节能投入机制,设立各个层次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十六条 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学会、协会等中介组织可以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节能服务。

 

  第三章 交通用能单位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十七条 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根据生产过程中运量、运力、施工作业等多种因素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提高交通用能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节能教育,促进本单位职工树立节能意识,并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交通用能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专项节能奖励机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交通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和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对各类能源的消耗实行分类计量。


     第二十条 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交通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本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标准,并定期对用能设备进行技术评定,对技术落后的老旧及高耗能设备,提出报废、更新、改造计划。


     第二十二条 交通用能单位应当编制有利于节能的生产操作规程,并开展节能教育和节能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优先在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有关高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禁止购置、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不得将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交通用能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十五条 交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交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源购入和消耗量;


     (二)节能量;


     (三)单位产品能耗或者产值能耗;


     (四)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


     (五)节能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通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公路、水路交通年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第二十六条 交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等。


     鼓励交通重点用能单位以外的其他交通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加强本单位能源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交通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节能标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交通用能单位有漏报、迟报、虚报、拒报或者其他不按照规定报送能源统计数据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或者有其他节能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打印此文】 【关闭页面】 【推荐此类文章】 【返回上页
  上一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
  相关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法律声明在线申报文档下载网站地图友情链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北京政研院 京ICP备09110630-1号

承办:北京政研院中国特色研究所 技术支持:北京政研院现代信息技术研究所定推集团股份公司

中国特色推进联盟旗下网站:中国特色总网 中华职工学习网 全国创争总网 中国图鉴 中国年鉴 中国国情 中国亲稳

中国商权产业联盟旗下网站:商权公司 商权生活 中国生活 定推生活 先健生活 汽车生活 旅游生活 百货生活 圣农生活 志高家电 开创水产 实达智能 智光节能 迪马到家 金森秀 美秀网 房团网 拼图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