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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宪政困境探微
时间:2010-03-15 
  
    [摘要]  从康梁到孙中山,清末民初的宪政转型均告失败,清末民初的宪政发展陷入历史的困境。清末民初的宪政困境在理念上表现为对近代西方宪政认识的偏差和对近代西方权利思想的误读;在实践上则表现为清末民初宪政之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的缺失。

  [关键词]  康有为;  梁启超;  孙中山;  清末民初;  宪政困境

  从康梁到孙中山,从维新变法到辛亥革命,清末民初的宪政转型均告失败:1898年的百日维新只持续了103天,1912年辛亥革命后建立的资产阶级政权即南京临时政府也在存续了短暂的三个月后逐渐蜕化变质。清末民初的宪政困境在理念上表现为对近代西方宪政的认识偏差和对近代西方权利思想的误读;在实践上则表现为清末民初宪政之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的缺失。

  一、对近代西方宪政的认识偏差

  (一)对宪政的认识偏差,首先体现在立宪的价值取向上,表现为近代西方保障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之理念与清末民初富国强兵之宪政追求的冲突。

  近代有识之士对宪政的思考,基本上是借鉴西方17、18世纪的民主学说,侧重于反对专制保障人权之义。近代西方各国的宪政之路和具体的宪政制度虽然不尽相同,但其宪政理念却是相近的,那就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因此,从立宪的价值取向看,宪政是为保障和实现个人权利而产生的,这正是近代西方宪政的精义所在。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但是,清末民初宪政产生的历史情境与近代西方是有差异的。由于“中国宪政建设的特别处在于它发生在国将不国的‘东西文化’冲突这一背景下,就因为遭遇难题的中国人眼前便有一个现成的政治生活方式在向中国人招手,于是乃有宪法移植于宪政建设任务的发生,而固有的人生态度、生活样法等却不匹配,以至于宪法失却世俗的基础与神圣性价值认可意义上的支持,理论上的功能无法转化为‘法在行动中’,徒具空文而已。”(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由此可见,近代中国有着自己的特殊历史使命,那就是救中国、寻出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这一历史主题始终占有压倒性的优势,当时其他社会问题的解决都服膺于这一主题,在宪政问题上也是如此。

  近代中西方宪政产生的历史情境的不同,决定了清末民初开始的宪政历程一开始就把注意力集中在富国强兵的焦点上,将宪政看作强国救民的良方。从康梁到孙中山,从君主立宪到民主共和,近代的有识之士对宪政的认识不断深化,但救亡图存的沉重包袱使得他们无暇对宪政进行系统深刻的思考,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近世知识分子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用西方的宪政彻底取代中国的政治传统,而只是想用它来主要解决中国的生存困境问题,宪政的自身价值便成为附带性的了。这样做的后果是消解了宪政本身的价值。”(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载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在‘国家将亡’这种历史背景下,康有为、梁启超和孙中山对宪政的思考必然是与中华民族的命运联系起来的。这种联系,导致了近代中国宪政发展历程中的以救亡图存、富国强兵为思维中心的宪政思潮。因此,宪政不是最终的目的,不过是自强之道而已。近代中国宪政发展的内在逻辑其实在一开始就已经定下了基调”(刘再复、林岗:《传统与中国人》,安徽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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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康有为和孙中山的宪政视野中,宪政无疑就是一剂普治政治疑难病症的灵丹妙药,带有鲜明的工具色彩。维新变法期间,康有为提出了“设议院”的主张,但初衷并不是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而是为了“设议院而通下情”,归根到底是富国强兵。由于中西价值观的不同,近代有识之士必然难以真正理解议会政治原则的本质,即“除了承认每个人的意见不同具有合理性以外,还要让人们自由地表述不同的意见,通过各种不同意见的冲突、竞争,得出能为多数人所接受的共同的结论。”([日]松本三之介:《国权与民权的变奏》,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二)对宪政的认识偏差,还表现为把宪政视为高不可攀的政治理想。

  有台湾学者指出,宪政并不是什么高不可攀的政治理想,只是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规范和准绳而已。然而,梁启超和孙中山却把宪政视为高不可攀的政治理想,从而影响了他们的宪政实践,两人均以民众智识低为由提出缓行宪政,认为只有等到民众政治素质提高到一定程度,方可实行宪政,并分别提出了开明专制和训政的主张。

  不可否认,清末民初时期确实存在民众政治素质不高的问题,对此,梁启超和孙中山都有清楚的认识并开始了对国民性的反思。但如果不给民众以宪政实践的机会,民众的政治素质就更不可能提高。因此,民众的政治素质应该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进行训练和培养,而不应以此作为拒绝宪政的借口而放弃前进的努力。就近代西方主要国家来看,宪政的发展也都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渐趋完善的演进过程,经历了两千年封建统治的中国人就更需要这种历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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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近代西方权利思想的误读

  (一)对近代西方权利思想的误读,突出表现在“民权”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话语上。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融合中西政治思想而造就的独特形态,清末民初的民权思想含义复杂。与近代西方宪政强调个人权利的诉求不同,民权是与官权、君权相对应的“政治权利”,关注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并寻求这种矛盾的解决,而不是把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调整与平衡作为首先考虑的要点。因此,这里的民权实际上是个人的权利与集体的权利的结合体,在这个结合体中,个人的权利被轻视,集体的权利则被强调和凸显。

  从康梁到孙中山,在他们的宪政理念中并无太多的权利诉求,民权仅仅是工具、手段而已。不仅如此,在仅有的一点权利话语中,排在首位的也是民权而不是个人的权利。从梁启超提出“新民”的出发点看,“吾今欲极言新民为当务之急,其立论之根柢有二,一曰关于内治者,二曰关于外交者”(《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页),这样一来,结果必然是“把民权看作是发挥近代民族国家作用的必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将它视为一种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这种倾向在后来的历史中产生了严重的后果,这种倾向始自于梁启超的集体主义思想。”(张灏著,崔志海、葛夫平译:《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2—125页)在孙中山的民权主义理论体系中,民权也不是近代西方宪政所倡导的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以民族主义取代了自由主义,“‘五权宪法’实际上是一种民主集权的宪政体制,而达不到分权制衡的效果,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集权主义。”(俞荣根:《民权:从民本到民主的接转》,载于《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1期)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对近代西方权利思想的误读,还表现为将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与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混同起来。

  从表面看来,儒家的民本思想和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有些近似,但实际上两者相去甚远。儒家的民本思想是在承认封建君主专制的前提下强调“重民”,出发点是为了君权永固,孟子的“民贵君轻”思想如此,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也是如此。在民本思想中,君民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君主把人民视为国家的“私产”,而不是对等的政治主体,在民本的基础上只能产生仁政而非宪政。关于此,著名学者萧公权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一书中曾明确指出,“孟子民贵之说,与近代之民权有别,未可混同。简言之,民权思想必含民享、民有、民治之三观念。故人民不只为政治之目的,国家之主体,必须具有自动参预国政之权利。”原因在于“民意仅能作被动之表现,治权专操于劳心之阶级,暴君必待天吏而后可诛。”显然,二者之间有本质区别。

  如果说出身传统社会的康有为,其托古改制具有明显的“古已有之”的症状尚易理解的话,那么,早年有着西方教育背景、曾在大英博物馆等地如饥似渴阅读吸收近代西方民主政治著作的孙中山也走进了同样的误区,则让人有些惊讶了。事实上,孙中山虽然受西方影响很深,但最后还是回到了传统文化中来并在其中找到了民权的价值支撑。在《上李鸿章书》中,孙中山曾指出,“泰西诸邦崛起近世,深得三代之遗风。……泰西治国之规,大有唐虞之用意。”为使宪政在中国扎根,孙中山将西方的宪政与传统文化巧妙对接,认为宪政不完全是欧美的发明,因为“根据中国人的聪明才智来讲,如果应用民权,比较上还是适宜得多,所以两千年前的孔子、孟子,便主张民权。孔子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便是主张民权的大同世界。又言必称尧舜,就是因为尧舜不是家天下,尧舜的统治,名义上虽然是用君权,实际上是行民权。所以孔子总是宗仰他们。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又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闻诛一夫纣也,未闻弑君也’……由此可见中国人对于民权的见解,二千年以前,已经早想到了。”(《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62页)由此,孙中山认为,民主在中国是有思想而无制度。不仅如此,孙中山还进一步指出,“中国进化比较欧美还要在先,民权的议论在几千年以前就老早有了。不过当时只见之于言论,没有形于事实。现在欧美既是成立民国,实现民权,有了一百五十年。中国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与此相应,中央政府实行五院制: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83页),从而把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和儒家的民本思想混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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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清末民初宪政发展之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的缺失

  宪政基础是指宪政得以建立所必需的前提条件,一国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的优劣于宪政的推行至关重要,从这一点上看,宪政基础实乃宪政的前提,前提未立,宪政也难以真正推行。清末民初的中国,无论是社会基础还是经济基础,都不足以提供宪政的资源,宪政基础的缺失是导致清末民初宪政困境的重要因素之一。

  清末民初经济基础的缺失主要是就当时社会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而言的。作为传统中国社会最具代表性的生产方式,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却难以提供宪政得以生长的土壤,因为这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既不利于民众政治主体意识的形成,也不能使民众产生参与政治生活的需求。民众对外界的需求甚少,更不用说参与政治了。中国社会自秦以来,虽然属于君主专制政体,但天高皇帝远,百姓除了依法纳粮当差以外,与国家很少有直接联系,这就使得在封建的小农经济之下从事农业和手工业的下层民众的生活较少受到国家政策变迁和更换的影响,因而对政治变革的兴趣普遍不高。同时,由于小农经济的分散性,“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不能自己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地站在他们之上的权威,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的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露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社会。”(《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8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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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政社会基础的缺失也是导致清末民初宪政困境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宪政传入中国以后,虽然在知识分子阶层中赢得了一定数量的信仰者,但由于当时法律知识没有普及,民初的宪政体制又是通过辛亥革命这一突变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因此,对民众而言,宪政仍是十分陌生的东西,几千年来封建专制和封建意识的遗留影响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清末民初声势浩大的宪政运动并未对他们产生太大的影响,民众的宪政热情普遍不高。“革命以前的中国人民不但丝毫不曾得着民主政治的经验,甚至普通教育所给予的知识也只少数人能够得着。民智的问题因此比较严重。”(萧公权:《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页)孙中山在辛亥革命后谈及这一问题时也指出,“今中国国民四万万,其能明了了解共和之意义,有共和之思想者,尚不得谓多。”(《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74页)

  综上所述,解析清末民初的宪政困境,对于我们今天正确认识宪政、积极创造迈向宪政所需的基础和条件,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不仅如此,对清末民初宪政困境的考察,也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启示:第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宪政的内涵;第二,宪政的确立必须建立在本国历史与国情基础之上;第三,宪政的实现离不开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第四,要积极创造实现宪政的经济基础。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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