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协助开发商假按揭,最多要担一成责任。
7月8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举办“商事审判规则理论与实践论坛”,公布了该市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对假按揭案中个人的处罚限额。 调研显示,假按揭导致的欠贷案件从2005年起逐年增多,2008年近千起。假按揭手段基本是开发商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利用个人真实身份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从银行套取按揭贷款后用于项目开发,开发商资金链条断裂、无力继续支付月供后,就导致银行纷纷起诉。 对此,北京市高级法院及时出台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意见规定:借款人明知开发商是以融资为目的贷款,仍向开发商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由开发商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件,借款人虽然没有实际占有所购房屋,但其帮助开发商套取银行按揭贷款并造成损失,借款人应就其过错向银行承担开发商不能偿还贷款部分10%以内的赔偿责任。 此外,其他几种假按揭案件的审理原则是:借款人及开发商下落不明,贷款所购住房登记在借款人名下,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是因开发商欺骗、胁迫而签订假按揭合同,并且借款人未实际占有所购房屋的,由开发商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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