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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出台惠民政策加大救助力度——改善市民生活水平
 
时间:2009-08-03 

北京市出台惠民政策加大救助力度:

一、实施农村低保分类救助,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自2009年1月1日起,建立和实施北京市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制度,提高农村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
  (一)有条件的区县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并轨,并参照全市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政策执行。
  (二)未实施城乡低保标准并轨的区县,要合理区分不同救助家庭的困难程度,采用适当的救助系数,适度提高老年人、未成年人及重残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标准。对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施积极的生活救助和就业援助政策,进一步体现农村低保制度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设定其救助系数为1。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享受鼓励就业政策。就业奖励享受期限为3年;奖励标准按户籍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80%、70%和60%的比例逐年递减,每年的补贴标准随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变动进行调整。
  家庭成员外出务工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实行救助渐退政策,即对其家庭原享受的低保金在以后6个月内实行逐月递减发放(前两个月按100%发放,中间两个月按80%发放,最后两个月按60%发放)。
  2、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每月的生活费,按照农村低保分类救助系数1.15的标准发放。同时,按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相关政策,确保五保供养对象每年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3、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且没有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其本人按照北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享受救助。其中,法定抚养人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的,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先按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80%比例扣除养老金后,再计算家庭收入。
  4、下列人员按救助系数1.10享受分类救助待遇:一是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原国民党人员等传统民政救济对象;二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70岁以上老年人;三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含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
  5、其他因患病等原因暂时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按救助系数1.05享受分类救助待遇。

二、统筹和规范临时救助政策

  明确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加大对北京市低收入家庭生活、医疗、教育等临时救助的力度。将北京市目前的临时救助标准规范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全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全市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居民(也称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均可以申请享受相关救助待遇。2009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北京市(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170%。


三、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一)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名称。将社会救助对象患常见病、慢性病的医疗救助定义为“门诊救助”;将社会救助对象患危重病且经过各项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有关费用后的医疗救助定义为“住院救助”。
  (二)提高门诊救助报销比例。将原慢性病、常见病门诊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每年累计报销额度仍为2000元。民政部门管理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医疗救助仍按“实报实销”办法实施;60年代初40%救济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医疗救助仍按“三分之二”享受待遇。
  (三)取消住院救助报销起付线。即在2007年取消慢性病、常见病医疗救助每年500元报销起付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危重病(大病)医疗救助每年500元的报销起付线。
  (四)提高住院救助报销比例及额度。将原危重病(大病)住院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报销额度最高标准由1万元提高到3万元,以进一步缓解特困群众因患大病给家庭生活带来的沉重负担。
  同时,以下三种门诊发生的费用可按住院费用计算:
  1、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3、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救助。对城乡低保家庭中孕产妇的孕期检查及住院分娩费用的定额救助,仍按照北京市现有城乡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办法执行;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经过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然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四、加大翻建维修农村特困家庭老旧房屋工作力度

  为实现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减轻农民负担,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将为北京市农村特困家庭翻建维修老旧房屋的工作,列入市政府2009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之一。并争取提高救助标准,加大农村困难群众房屋翻建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在2009年完成5500农村低保困难户住房的翻建和维修任务,实现“无农村危房困难户”的目标。同时,还要尽快探索将农村低保边缘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纳入救助范围的具体措施,使低保边缘对象的家庭居住环境也能得到根本改善,早日实现农村低收入对象“住有所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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