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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车位摊位等可认定为专有部分
 
时间:2009-08-03 

  在认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过程中,如何认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是实践中大量纠纷的关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5月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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