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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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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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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北京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9年8月1日正式试行。《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房源筹集、配租管理及租赁管理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将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共同构成本市住房保障体系,以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从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转化,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模式,促进住房供应结构合理调整,最终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的轮候配租制度。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条件及家庭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其它政策性住房保障。
对于租赁期限,《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需要续租的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经重新审核。合同到期暂时不能腾退住房的,承租家庭要按照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缴纳租金,禁止转租、转借或用于非居住用途。有欺诈性行为的要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且5年内不能申请政策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负责实施通过建设、收购等多渠道筹集。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办法》明确了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政府所属机构或批准机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应,按年缴纳土地租金;对于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出租工作,可采取银行贷款、信托、发行债券以及公积金贷款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按照北京市住房建设计划,2009年将收购建设50万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布局在大型公交枢纽周边等交通便利区域,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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