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3月北京市政府公布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六项措施后,4月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7号)和《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8号),对困难企业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等备受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
即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开始申请上述三项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通知》中明确了对困难企业的界定,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订单或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2009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
岗位补贴每人每月562元;社会保险补贴按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补贴额约为每人每月670元。这样算下来,人均月补贴额将达1230元左右。 企业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本企业实际待岗人数计算,并不是所有职工。而待岗人数按两部分合计总数:其一是企业安排职工待岗并签订待岗协议的人员,按100%计算人数;另一部分是因企业生产不足而采取轮班作业方式的人员,按轮班作业总数的50%计算。 即日起至2009年底,劳动部门均可受理审批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首期拨付一律为3个月,之后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再行核定。 困难企业申请补贴时,需向上级企业或注册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请,并提交9项材料包括: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名单;经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待岗协议的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产损益表复印件;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复印件;生产订单减少或销售额下降的说明材料以及企业声明。值得一提的是,企业作出要求企业在申请补贴时,作出真实提供各项材料的声明,以及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因企业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该声明将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市人保局负责人介绍。 据介绍,在享受补贴期间,企业不得裁减职工。如企业违规操作或违反承诺,职工或社会各界均可向其上级部门或各级人保部门举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补贴的、违反承诺裁减员工的,将由市人保局、市财政局责成初审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整个审批分为初审和审批两个阶段。“审批时限从过去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该负责人说,其中,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为初审单位,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批工作,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下达批复。据悉,为使企业及时拿到相应补贴,将实现即批即拨。 《通知》还指出,再度扩大参加免费培训的失业人员范围。包括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在市人保局公布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按照“先培训、后补贴”的原则,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开展职业培训的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按季度向所在区县劳动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对于该类机构的认定,市人保局表示,所有有学历教育的中等教育学校及高职都可报名,将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等方式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据悉,首批约50家机构将于近日公布。 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按照人均1100元的标准给培训机构补助。为保证效果,《通知》规定,对于失业人员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达到90%(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特种作业培训以取得《操作证》为准)、就业率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目录》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或就业率未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目录》标准的60%给予补助。 对于创业培训补贴,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按照每人2400元的标准进行申请和补助。培训合格率达到80%的(以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按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率达到30%的(以培训后取得营业执照为准),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创业成功率不足3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