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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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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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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推动首都地区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和管理,现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对具有北京市户籍或在北京地区有工作单位,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进行登记。
二、登记条件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 (一)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及复印件; 3、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2寸彩色照片3张(北京籍无工作单位的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意见”一栏应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审核盖章)。
三、登记方法
对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北京市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主要采取单位集体办理登记和个人持证办理登记相结合,分时段组织实施的办法。办理登记时,单位或申请人个人应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
四、登记时间
北京地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时间为:2009年8月3日开始至9月3日结束。除公休假日外,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6:00。具体时间安排: 8月3日至20日,对已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在京有工作单位的社会工作者,由单位组织办理登记。 8月21日至9月3日,对已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有北京市户籍、没有工作单位的社会工作者,由申请人个人办理登记。
五、发证时间
9月4日至15日,除公休假日外,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6:00,核发登记证书。由单位或申请人个人到登记地点领取登记证书。
六、登记地点
北京地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地点:北京市民政干部学校(北京市崇文区永生巷4号)。
七、其它事项
北京市民政局开设了“北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教育管理服务信息网”,社会工作者登陆网站下载《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填表说明》和《社会工作者(再)登记人员花名册填写说明》等材料;查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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