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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用地地上物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9-08-06


 

  朝阳区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加强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后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2005年以来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的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由区政府依法处理。请各相关单位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后续监管。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应加强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未经国土、规划等部门许可,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不得进行重建、改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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