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学科对辛亥革命研究的切入,由于各自观照事物的角度不同,对辛亥革命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新问题之一,就是关于辛亥革命应该避免的观点.迄今这种观点尚未在学术刊物上公开披露,并引起必要的争论。但它所提出的问题,于历史研究,于政治发展,并非完全没有意义。其主要论点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1)认为辛亥革命给社会造成的破坏大于建设,延缓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当初如若避免这场革命,中国很可能已成为当今世界头号强国。论者认为,凡以“大革命”形式实现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转变的国家,均不能保持“等强国”的位置,在转型过程中,往往动乱频仍,国无宁日,如法国和中国;而凡通过改革转入现代化轨道的国家,则能保持一种较为稳定的发展势头,如英、德、日等国。(2)辛亥革命式的暴力革命传统,是一种前现代化类型的旧式政治行为模式。它的最大弊害在于,扫荡已有的社会积累:一方面,打断了社会阶层的必要发育过程,另一方面则耗费了社会仅有的剩余财富.而这些,正是一个社会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3)由于一个“后发外生型”的国家建设现代化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所以它需要进行高度的社会动员,而高度的动员只有高度的权威才能实现,但辛亥革命打倒了皇帝,又没有创造出新的权威,中国此后的种种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都可归结为“权威危机”。袁世凯、蒋介石的出现,与社会的这一需要不无联系。
有鉴于历来关于辛亥革命的研究,大都是以论证它的重要性、必要性为多,关于“避免”问题至多只是在这场革命爆发以前,革命派与改良派的论战中有过不充分的讨论。革命爆发后,原来持反对意见者也不可避免地被卷入,“避免论”也就从此掩旗息鼓.而80年后,历史重新提出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新的角度,对它给予一定的重视。但限于篇幅和研究范围,本文不可能就以上所有问题展开讨论,而仅从政治运动发生与定位研究的角度,就辛亥革命的“避免”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不当之处,欢迎教正。
一 “避免论”的几个层次分析
按问题的性质分类,所谓辛亥革命的“避免”问题,实际是在两个层次上提出来的:一是“辛亥革命可以避免”,一是“辛亥革命应当避免”。为行文简便,我们称前者为“可免论”,后者为“应免论”。
一般来说,判断一个历史事物是否可以避免,虽然也有主观的价值判断在其中起作用,但主要的是以历史事实本身为依据,其效用大致在于求“真”。而评价一个历史事物应否避免,虽然也必须有一定的客观基础,但主要的是基于一种价值的选择,其效用大致在于求“善”。如果说,前者的意义主要在于总结经验,“追究责任”的话,那么.后者则主要是选择路线,指导将来。由于后者主要的将依据比较历史研究才能得出结论,本文受题材所限,不可能在此讨论。因此,本文主要探讨辛亥革命是否“可免”的问题。
众所周知,世界上的任何一个事物的存在,都是有其内在与外在的根据的。任何一场政治运动,都不会凭空来到世间。灾荒如此,战争如此,革命亦如此。反之,一个事物,一场革命是否“可免”,应当也存在这两个方面的根据。
因此,研究辛亥革命是否“可免”的问题,仍然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为避免以往历史研究讨论问题时常常出现的政治主体游离的倾向,本文拟不采用时时需要界定论述范围的内因外因模式,而将问题大致分为“宏观层次”与“技术层次”,从这两方面探讨辛亥革命可否避免或为什么一定会发生的问题。
所谓宏观层次,即是造成这次革命的世界环境与历史必然性层次的问题,也可通称“大气候”。在这方面,以往的近代史研究已经提供了充足的论据,证明发生在中国的辛亥革命,是整个世界民族与民主革命的一个环节,是人类历史上从传统生活方式转向现代的一个部分。一般来说,如果一场革命具有这样一种背景的话,它通常也是人所无能为力的。在这个层次上讨论可否“避免”的问题,当然也是徒费笔墨,故本文基本上也不讨论这个问题。
但是,即使是在宏观层次上、人们也有可以表现其主动性的地方:一是人们是否能极早认识形势,保持自身行为的主动性;二是是否能选择对未来社会发展损失最小与滞后效应最轻的革命方式。具体来说,如果在辛亥革命的酝酿期或是革命爆发的“临界点”到来时,握有政治主动权的清政府能作出积极的真正改革,那么,一场使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革命会发生,但肯定不会以辛亥革命的形式出现,从而收革命之“善果”,避革命之“恶果”。这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之一。
所谓技术层次,即是组成这次革命的各个因素和各个环节的控制方面的问题。
这里,我们首先遇到的是,究竟什么是辛亥革命的问题。在一般人的心目中,辛亥革命是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所发动的一场推翻“封建帝制”的暴力革命。这次革命的结果,是资产阶级成功地从“封建地主阶级”手中夺得了政权,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只是由于资产阶级的软弱性,他们将政权拱手让给了袁世凯。辛亥革命遂告失败。但从专业研究的角度看,辛亥革命的内容就要复杂得多。在这方面,以往研究者作出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参见章开源、林增平《辛亥革命史》下册;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下册第四编《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李新主编《中华民国史》第一编《中华民国的创立》(下),及当时人的各种回忆录。)
笔者认为,辛亥革命,准确地说,是以革命党人长期倡导的武装斗争为开端,有社会上各种反清势力(包括统治阶级中下层的官绅与军人)参加的,以推翻满清贵族极少数人的狭隘专制统治为目标的,一场兼有武力与谈判、斗争与妥协的革命。从革命的发动来看,它实际上是“三道合一”、“四极动员”的结果。所谓“三道”,一是革命党人长达十余年的武装起义,二是立宪派发起的“请开国会运动”,三是民族资产阶级的收回利权运动;所谓“四极”,即会党、新知识界、中下层官绅与新军等四种社会力量。这场革命的最终成果,一半得之于地方独立,一半得之于中央政变。它的发动是出乎革命党人意料的;它的过程,是不受革命党、控制的,它的结果,也是革命党人始料不及的。在这场革命中,革命党人拥有宣传与号召舆论的能力,会党拥有凝聚与网罗社会下层组织力量的能力,立宪党人拥有基层政权管理能力与控制地方局势的财力,而北洋军阀,才控制着左右全局的军事实力。
正因为辛亥革命具有如此复杂的面目和性质,因此,即使它不存在前述所谓“大气候”之类的背景,即使它完全是一种主观努力的结果,从技术层次上说,它的“避免”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任何一方面,都不能完整地单独承受它的全部结果。
既然如此,所谓“避免”问题是否完全没有讨论的余地和必要了呢?当然不是,笔者认为,分清问题的层次,正是为了明确责任的所在。只有以科学分析为前提的评判,才有实际的意义。现实和未来才有可能真正从历史中吸取营养。
二 辛亥革命的第一责任者——清朝政府社会政策的追究
我们说,辛亥革命一旦发动,就如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进入了一个不可逆过程。除非胎死腹中,不管你愿意不愿意,也不论他长得是否令父母心酸,总之,他是要来到这个世间,并要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的了。所以,我们说,一场革命运动,一旦越过自己发展的临界点,就很难谈控制了。
但是,正如历史所昭告我们的,革命,并非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是无可避免的。古今中外,抹煞革命是不会有满意结果的。但以改良促进社会矛盾转化,以改革主动解决尖锐化的社会问题,达到革命的效果,而避免伴随革命而来的动乱的事例,则大量有之。这就是说,在革命发动以前,在一个有行政效率的发育成熟的社会中,握有对未发事件的主动权的,只有一个人,这就是政府。政府的政策,即政府对社会矛盾做出的反应如何,直接决定着矛盾的走向与双方对峙的性质。下面,我们将看到,清王朝的政策,与王朝后期酿成政治与社会革命的矛盾,正是这种关系。
只要略为考察一下加入革命的“四极”是如何形成的,这一点就十分清楚了。
构成辛亥革命一支重要力量的会党,是明亡之际,满汉民族矛盾的产物。当时,满族贵族人主中原,制造的“扬州十日”、“嘉定三屠”及类似血腥事件,它留给汉族人民的心理创伤,正是这种地下势力形成组织并获得发展的历史依据.满族贵族主政之后,虽然以接受中原汉族文化和科举考试制度收买了大批知识分子,对广大农民实施“永不加赋”的政策,用以缓和社会矛盾,但种族之间的矛盾并未因此而消除。鸦片战争爆发后,外国商品经济侵入,中国的旧有社会进一步解体,流民激增,会党也空前活跃。为了遏止会党的发展,自1841年起,清廷命地方设“团练”,加强保甲制度,以绥靖地方。尽管如此,会党活动仍然在地下卓有成效地发展。太平天国失败,会党势力便渗入新军,甚至达到了控制新军的程度。(见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族主义·第三讲》,载《孙中山选集》下卷。)从组织联络功能来看,它的效率已经超过清朝的地方政府甚至军队。在辛亥革命爆发前,真正拥有强大的组织系统和对社会下层动员能力的反清势力是会党,而不是新式的革命党。如果没有他们的参加,革命至多是一种“秀才造反”,不可能起到席卷全社会的作用。而这种具有颠覆作用的力量,正是清朝开国时代的政治遗产。如果清政府能够在较早的时候,向汉族开放上层政权,结束少数民族的狭隘的专政,这股力量必将自行瓦解。但清廷没有表现出这种历史主动性,相反,在革命已近燃眉之际,还成立了所谓清一色的“皇族内阁”,以欺骗立宪舆论。这无疑是对仇满的社会势力火上浇油的举措。
辛亥革命之所以能成为一场“革命”,而有别于传统的社会动乱和下层造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是在一群新式的、有组织的知识分子与知识青年的参与和领导下发生的。而这些新型的知识分子及其组织,又都是清政府洋务运动和开放政策的产物,如派留学生,组织翻译西书,开新学堂等。清廷采取这些政策,原本是要为挽救大清帝国的命运,借法自强,制造“中兴”而用的。如果真能实现,俄国彼得大帝、叶卡捷林娜二世与日本明治维新的伟业,在中国再版,也并非完全不可能。但是,由于清廷在这时并没有相应地扩大政权基础,采取广泛地吸纳社会优秀人才的措施,而是频于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斗争,造成威信急剧流失,使上过改革措施造就的社会新生力量,迅速地产生出离心倾向。当着革命的历史任务已经提出,革命的社会力量正在聚集之时,清政府却把这些原来聚集在洋务派周围,或是对皇权寄托希望的新知识界领袖排出“体外”,迫使他们与社会下层原有的异己力量结合,并给他们送去了革命的纲领和领袖。(原来接受洋务派宣传的改良思想启蒙的孙中山,正是在上书李鸿章失败,报国无门的情况下,才选择了革命道路,确立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合众政府”的纲领的。立宪派的领袖康梁也是戊戌维新失败后被通缉的对象。虽然他们的“保皇”初衷不改,并反对革命,但直到辛亥革命前三年,清政府还对以康梁为精神领袖,为迎合自己的立宪活动而成立的“政闻社”活动加以取缔,以“内多悖逆要犯为名,查禁其刊物。)设使没有新思想的引导,会党不过是一种原来普遍寄生于专制社会内部的“黑社会”,它与旧社会,与专制统治是可以共存下去的。即使社会矛盾激化,其运动获得充分发展条件,最多也只能创造出“太平天国”运动的水平。再设使新知识阶层如果始终聚集在洋务派的周围。在洋务派与满族贵族的矛盾激化之后,它有可能成为“政变”的中坚力量,并使这种“政变”达到社会成功转型的目的,大大提高洋务派的理想主义水平和道德层次,从而使帝国不经大的阵痛,实现向现代的“平滑过渡”.但不幸的是,清政府给革命和动乱创造了机会,在斤斤计较派系之间的权力得失时,为自己找到了“掘墓人”。
辛亥革命的另一支重要力量——新军,也是洋务运动的产物。如果说,在1853年到1861年,湘、淮军还带有某种地方武装色彩的话,那么,中日甲午战争期间,清政府聘请德国教习编练的北洋新军,则是一支拱卫京畿的重要国防力量了。但是,就在这支军队的地位显要上升的时候,它在思想上却日渐分属于价值与目标高度分化的各种利益集团,成为国家分裂的潜在力量。被清廷视为“王牌”的北洋六镇,更是成为了一支高度私人化的军队,关键时刻,它便成为了清廷的颠覆力量。辛亥年间的“武昌首义”,促成南北统一的紫禁城的“逼宫戏”,这些重要的角色,都是由新军扮演的。
辛亥革命的第四个重要角色,也就是革命的导火索的点燃者,是民族资产阶级和他们导演的“保路运动”。这场运动,是20世纪以来,民族资产阶级一系列“收回利权运动”的继续,并最终酿成了武装冲突。考其运动的来由,一方面是国内民族资本的发展,逐渐与(通过清政府“宁赠友邦,勿施家奴”的政策实现和保障的)列强的在华利益形成冲突;另一方面,也是直接触发的原因,乃是清廷将“下放”给地方官绅自办铁路的权益,重新收归国有的“整治”政策。这种“与民争利”的嫌隙所激发的保护自身权益的斗争,当然比为捍卫一个空头理想而做出的反应,要坚决得多,甚至激烈得多。
鉴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在辛亥革命这个“多级火箭”的发射过程中,至少在第一环节上,它的烈火是清政府亲手点燃的。它把运动推向一个新的层次之后,便理所当然地失去了对它的控制。
三 辛亥革命的第二责任者——专制制度弊病与调节功能考察
然而,历史地看来,这种革命又不仅是清朝一朝统治的结果.清朝政府的腐败、落后,及政策的失误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我们发现,世界历史上,凡专制的权力发展充分的政权,都免不了脆性瓦解的结局。一种社会政治制度愈是成熟,它面临的转轨问题愈是艰巨,主动性也愈小.正如美国政治家艾姆斯所比喻的:“君主制是一条帆船,它航行平稳,但有时会触礁沉没。共和制是一只木筏,它从不沉没,但你的脚却常常浸在水里。”(引自张明澍编译《政治箴言录》,待出版。)
一般来说,君主制发达的国家,多是社会阶级尚未充分分化,或一个阶级,一个民族在各阶级各民族面前占压倒地位的社会.在这种国家里,政权是统治阶级的禁■。统治阶级或民族以皇族为中心,形成政治社会的一极;广大的社会其他阶级或民族形成另一极。前者通过庞大的官僚系统控制着社会利益的分配,主宰着国家机器的运行。这类国家显然具有两套政治调节系统:一套是内部调节系统;一套是外部调节系统。
内部调节系统,一般用于常态社会它依照社会事务的性质,可分为经济系统、文化系统、政治系统。限于篇幅,本文只简述其中政治系统的特点。
在内部调节系统的政治系统中,皇权处于权力发摄中心与政治主体的位置,一切政策法令均发自这个中心。皇帝并不只是各阶级与利益集团的仲裁人,他本身即是国家,他的意志便是国家的意志。除颁布法令作为一般社会行为准则外,他还经常运用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治术)系统,调节超常状态下的社会.如战乱方息,国家行“黄老之治”,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待国力稍长,于是讲求礼仪秩序,偃武修文,广施教化;一旦国力强盛,便动用民力,大兴公共工程、扩充疆土;而每当社会危机出现、便使用严刑峻法,以维持统治。所有这一切决策,基本都是出自前代统治的经验,虽然圣君贤相也可能参照民情,倾听舆论,决定政策,虽然皇帝也设立了一套监督与制约官僚系统的制度机构,但在最高层次上,皇权却不受任何制约与监督,故它也无法逃避“绝对权力,绝对腐败”的规律。
每当皇权腐败,原先“无所不能”的政权内部调节系统便失去作用。于是,社会的第二套调节系统——外部调节系统便自动开启,通过“天下大乱”的方式重建社会秩序。
需要指出的是,这第二套调节机制的启动,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实现的。它并不依赖一个类似统治体系的神经中枢发出指令,但也不是纯粹地依照“天遣”。它依据的是一种特殊的机制。正如西欧中世纪的国家,给现代留下了一种可以演变为议会的‘等级会议”的组织,和多元社会的格局这些结构性遗产一样,中国自周代以来的思想家,就给社会留下了一笔思想遗产。这种思想便是“革命”的思想。不过,这种“革命”与现代意义上的革命不同,它并不表示制度的转换,而是“革其王命”(即“王者易姓”)的意思(见先秦文献《尚书》、《汤誓》、《牧暂》、《大诰》。),在这套理论中,“造反”是一种比“皇权”更高的“天权”。皇权不过是天权在凡界的代表。皇帝不过是被天选中的、作为自己儿子(天子)的普通人。一旦此人失去大的信任,天就会借民众之手来更换“天子”(即“改厥元子”)。所以,古来的所谓革命,大多以“奉天承运”,“吊民伐罪”,“顺天应人”自相勉励。而所谓“载舟覆舟”,“造反有理”的理论,也远较西方发达。
中国政治的这套外部调节系统,是以思想的形式存在于社会历史中的。它的主要载体,是古代的知识分子。在常态社会下,靠皇帝身边的士大夫向皇帝灌输这套思想,以使社会矛盾能尽量在体制范围内解决。当皇权腐败,体制内解决问题已不可能,大量知识分子的目光便转向社会,甚至直接加入到农民起义队伍中去,寻找或辅佐“新天子”。
正因为有这第二套调节系统的存在,中国历史才呈现出一种奇观:尽管它的农民起义无论从次数还是规模来说,都超过世界上任何国家,但在这周期性的振荡之后,它又能奇迹般地起死回生,并成为地球上独一无二的“长寿帝国”。
清朝中叶以后,帝国照例出现了与历代相仿的各种衰微征兆。尤其是鸦片战争以后、社会矛盾更其复杂。不论是“霸王道杂之”、还是“黄老之治”、旧的政治思想武库已拿不出一件象样的武器,来挽救每况愈下的社会政治危机了。在统治者手中,统治机器与统治经验已经比任何时候都更不适应新的矛盾和新的环境。虽然他们已难能可贵地做出了象“洋务运动”、“戊戌维新”、“新政”这样的应变措施,但却没有改变几千年以来形成的“二元对置”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系统的自我调节机制。当内部调节失效时,社会的第二套调节机制仍然存在。尤其是在政治系统封闭的情况下,开放社会系统的政策,只能加剧革命的总动员与旧政权的总崩溃的到来。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辛亥革命既可以说是新式革命的“长子”、也可以说是旧式革命的“继承人”。它的爆发,不仅是对清朝一朝统治的清算,而且是对两千年来专制制度的总清算。当清朝的末代皇帝接过祖先传给他的权杖.登上紫禁城的金銮殿时,他唯一可做的事情,只不过是代表他的前辈,来接受最后的审判罢了。
四 革命党的责任所在
从宏观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辛亥革命的确具有历史上一切自发“革命”的特点。但是,它的确又与历史上所有自发“革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这个差别就是,在这场革命中,有一个以新的社会理想为奋斗目标的“职业革命家”阶层的出现。他们的行动.并非一般停留在感觉层次上的、盲动的破坏运动。从革命的结果来看,这批革命家为革命制定的最低纲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基本按照预计得到了实现。这就意味着,这场革命,是一场自觉程度较高的革命,革命党在享有“革命元勋”的荣誉时,对革命的结局也负有相当的责任。
长期以来,史学界对于辛亥革命失败的教训进行了充分的探讨.但是,在这些教训中,哪些是属于可以、而且必须克服的,哪些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造成的,不可避免的,以及责任的承担主体究竟是谁,研究者却没有进行更深入更科学的分析。本文认为,革命党对这场革命所负的责任,主要的应从一场“真正意义上的革命”这个层次上提出要求。达到了这个要求的,应享有荣誉;未达到要求的,应吸取教训。
那么,一场“真正意义上的革命”应做到哪些事情呢?用通俗的话来说,一个是“破”,一个是“立”。用这个标准来衡量,人们可知、在社会各种力量的参加下,革命在第一阶段的事情(即“破”的任务),是做得不可能再好的了.但革命在第二阶段的事情(即“立”的任务),就不够理想了。
所谓“立”的任务,就是政治建设的任务。在这个方面,通常的指标有两项:一个是“思想建设”,一个是“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又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制度设计,一个是对设计的实施操作,其中包括根据偶发因素随时修订方案等随机调节的过程.从历史事实出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革命党在“思想建设”方面,的确做出了空前的贡献.但在制度建设方面它所能为人称道的则有限.严格地说,辛亥时期的革命党活动,是在一个“有纲领而无计划,有组织而无调度,有目标而无角色分工,有理想而无现实感”的层次上进行的。
举例来说,革命党人在革命爆发前7年,就提出了“雄据一省与各省纷起”的战略主张,用以区别此次倡导的革命与法国大革命的方式上的不同。但同盟会从来也没有明确过以何省为“雄据”之点,并实现行动上互相配合的统一调度。各革命小团体往往各行其是:它们有的侧重于运动会党、有的重视在军队中建立组织,有的热衷于暗杀活动,有的热衷于游说八方。许多称得上“职业革命家”的人,不是自视为革命的鼓吹者、宣传家,就是埋头于具体事务.他们亲自募捐、运饷,甚至研制炸弹,却荒于政治形势分析、政治过程设计,更没有考虑到各种政治派别在革命中将起到何种作用,政治家将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各种革命力量的整合。当多次军事冒险失败,革命党几乎认为起义无望的时刻,革命突然在意想不到的时刻,以意外的形式爆发了。由于事变的这种突发性,造成革命后几乎大部分独立省份的政权,都落在了革命党以外的政治派别手中。但革命党人在建立南京临时政府时,却无视现实地将政府要职全部分配给自己的同党,造成立宪派、旧官僚及社会名流“多不到政府就职”的结局。堂堂一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竟仍然形同往日的同盟会机关一样。而作为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实际上也是空有其名。在这种情况下,真诚的革命者孙中山被视作“独裁者”,伪善的袁世凯被称为“中国的华盛顿”,也就不足为奇了。(参见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下册,第四编《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
辛亥革命之后,政治动荡频仍,中国历史上出现了一个制度性回溯时期。人们轮番地试过了从西方武库中拿来的“十八般武艺”,从总统制到内阁制,从联邦制到单一制,从共和制到军政合一制,其中还穿插过一段帝制的小插曲。直到1936年,国民党重新统一中国,才确定了“党治”的模式。与这个过程相适应,人们从法美,法德,法日,直至法俄,整整义经历了20多年的探索时期,才算奠定了中国现代制度的基础。这种结局,与辛亥开国时期没有找到一种与中国当时历史情况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制度是分不开的。而这一欠缺,又与革命党人不了解政治制度的性质,在这方面存在的理想化倾向是联系在一起的。
在政治制度的设计方面,革命党人在辛亥革命前做了哪些事情呢?一个是在革命团体联盟——同盟会内部,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二是孙中山于理论上提出了“革命后的治国机关”设想——五权宪法。辛亥起义以后,在南京建立临时政府时,政权建设者们并没有采纳孙中山苦心孤诣的“五权”模式,而是把同盟会的框架从东京照例地搬到了南京。这种从美国“拿来”的制度,借助革命狂澜,仅勉强实行了两个来月,便寿终正寝了。
与他的同志们比较,孙中山要算得上是一个更有创造性的政治家。他构想出来的“五权宪法”,就是在世界范围来说,也称得上是一种独树一帜的创造。他的善于学习的精神,他的精于构思的智慧,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秀品质与才能。但它也不可避免地带上了中国文化中追求完美,从而只能流于空想的弊病。他也没有充分认识到,政治,是一门因时因地而异的艺术。(参见密尔《代议制政府》第一章《政府的形式在多大程度上是个选择问题》。)所谓政体设置,实质是对国家权力进行一种合理的配置。而国家权力的配置,仅仅是对各种势力的现实权力的一种承认而已。在这方面,追求完美的倾向,只能导致对现实的脱离.而对现实的脱离,只能导致政治的失败。正因为孙中山的理想模式对清朝末年政局分割,政团林立,政治目标分歧的状况没有任何现实的建设意义,所以,它不仅被当时的人所抛弃,就是后来,也没有真正实行过。
在选择国体的问题上,笔者认为,辛亥志士们的一个最大错误,也是不分历史条件、不分阶段地企图“毕其功于一役”。清朝末年,由于清廷政治控制能力的下降,中国的南方与北方在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态度上已经拉开了很大距离。辛亥革命爆发,南部的起义与北方的政变,也具有不同的性质。当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之时,北方实际上控制在军阀的手中.在这种状况下,南方本来可以不必急于“问鼎中原”,而是先以“南部联邦”的形式,巩固已有的胜利果实,利用共和的优势与南方的资源发展经济,在实力与人心已经巩固的情况下,再选择有利时机,与北方决战。这样,就可以避免在把握不大的情况下,与北方的袁世凯作明知无望的妥协,以至于把革命成果“拱手”送给他人。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辛亥革命从参加者和决定因素方面来说,具有非常复杂的性质,但从大的方面来看,握有主动权的有两种力量。这两种力量一个是清政府,它的主动权主要在运动爆发以前;一个是革命党,它的主动权主要在运动的酝酿过程中.在运动爆发以后,它的机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此之前的准备。
由此,我们可以给二者分别赠送两句迟到的名言。给前者的是:
“变而变者,变之权操诸己,不变而变者,变之权让诸人。”——梁启超《变法通议》
给后者的是:
“机会,只有对有准备者,才是存在的。”——中国民间俗语
【资料来源:《求索》199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