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从法律上说来,哪些人属于必须惩办的汉奸呢?根据国民政府1945年11月23日颁布的《处理汉奸案件案例》的规定,共分为十类:“对于左列人员,视为汉奸,应厉行检举。”
文章摘自《那时的文化界:一本文化人经济生活的写实之作》 作者:陈明远 出版:山西人民出版社
日寇侵华期间,先后在中国扶植的傀儡政权有:
1.1932年3月1日在东北成立“满洲国”。
2.1935年11月25日由汉奸殷汝耕等人成立冀东防共自治委员会,不久又改名“冀东防共自治政府”,位于今河北东北部;人口约600万。1938年2月1日,该政府与北平成立的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合并。
3.1937年9月4日成立察南自治政府。以张家口为首府,管辖察哈尔南部10个县,人口约200万。1939年9月,并入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改为察南政厅。1943年又将察南政厅改为宣化省。
4.1937年10月15日成立晋北自治政府,位于今山西北部。驻大同县,统辖雁北13县,人口150万。1939年晋北自治政府改为晋北政厅,隶属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1943年又改为大同省公署。隶属伪蒙古自治邦政府。
5.1937年12月14日在北平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位于今北平、天津两市,及山西、河北、河南(部分)、山东日占区;1940年3月30日,即汪伪政权在南京成立的当日,华北的王克敏临时政府被降格为“华北政务委员会”。
6.1938年3月28日成立“中华民国维新政府”,管辖江苏、浙江、安徽三省的日占区和南京、上海两个特别市。其主要支持力量为日寇的华中方面军。
7.1939年9月成立“蒙疆联合自治政府”,位于今内蒙中部。
8.1940年3月30日在南京正式成立汪伪汉奸政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