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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认定汉奸的标准是什么?--中国特色总网(2)
时间:2012-01-29  

  大汉奸汪精卫卖身投靠日寇

  抗日战争初期,日本在沦陷区北平和南京两地分别组织了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和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1938年7月,日本向重庆国民政府外交部亚洲司司长高宗武透露,日本拟认汪精卫为和谈对手。同年10月,日寇攻占广州、武汉。11月,日本再次发出诱降声明。于是,汪精卫集团代表高宗武、梅思平与日本代表影佐桢昭、今井武夫在上海举行秘密谈判,签订《日华协议记录》,议定:缔结反共协定;中方承认“满洲国”,日方于恢复和平两年内撤兵(内蒙古等地除外);日本享有开发中国资源的优先权等条款。1938年12月18日,汪精卫偕曾仲鸣、周佛海等逃离重庆。到越南河内后,发表降敌“艳电”。1939年4月,由日本特务秘密护送汪精卫等进入上海,着手组织伪中央政府。

  经策划,北平、南京两地伪政权取消,于1940年3月30日在南京正式成立伪“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沿用青天白日满地红的旗帜为“国旗”,另加三角布片,上书“和平反共建国”字样。权力机构仍用国民政府的组织形式,汪伪“国民政府”一度遥奉重庆国府主席林森为(名义上的)主席,汪精卫任行政院院长兼代主席。立法院院长陈公博、司法院院长温宗尧、监察院院长梁鸿志、考试院院长王揖唐、财政部长兼中央政治委员会秘书长周佛海等。同时,华北的临时政府改名为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王克敏。名义上是汪精卫政府的下属,实际仍由日本华北方面军控制。

  伪军长官为:苏浙皖三省绥靖军总司令任援道、华北绥靖军总司令齐燮元。

  汪伪政府的管辖区包括南京、上海两市,江苏、浙江、安徽等省大部和湖北、湖南、江西、山东、河南等省小部分。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无条件投降,八年抗战终于胜利。16日,伪国民政府宣告解散。以陈公博、褚民谊为首的一批汉奸头目先后被审判后处决。

  卖国贼汉奸群体的构成情况

  从法律上说来,哪些人属于必须惩办的汉奸呢?

  根据国民政府1945年11月23日颁布的《处理汉奸案件案例》的规定:“对于左列人员,视为汉奸,应厉行检举:

  (一)曾任伪组织简任职以上公务员,或荐任职之机关首长者(汪伪政府官员分为选任、特任、简任、荐任、委任五级)。

  (二)曾任伪组织特务工作者。

  (三)曾任前两款以外之伪组织文武职公务员,凭借敌伪势力,侵害他人,经告诉或告发者。

  (四)曾在敌人之军事、政治、特务或其他机关工作者。

  (五)曾任伪组织所属专科以上学校之校长或重要职务者。

  (六)曾任伪组织所属金融或实业机关首长或重要职务者。

  (七)曾在伪组织管辖范围内,任报馆、通讯社、杂志社、书局、出版社社长、编辑、主笔或经理,为敌伪宣传者。

  (八)曾在伪组织管辖范围内,主持电影制片、广播台、文化团体,为敌伪宣传者。

  (九)曾在伪组织新民会、协和会、伪参政会议类似机关参与重要工作者。

  (十)敌伪管辖范围内之文化、金融、实业、自由职业、自治或社会团体人员,凭借敌伪势力,侵害他人,经告诉或告发者。”

  (引自《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九一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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