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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区安监部门瞒报事故 致责任人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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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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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接到群众举报,称2008年9月3日上午9时许,郑州明瑞西雅图法律园一期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一名26岁施工人员陈帅因龙门架钢索断掉坠楼死亡。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当地安监部门串通一气,并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和调查处理,而是私自与死者家属赔偿了事,致使事故的相关责任人逍遥法外。 郑州明瑞西雅图法律园一期工程位于郑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高新区管委大力支持开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为了落实此次事故情况,记者对该项目的总承建单位,河南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了采访。据该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透露,出事之后公司遂向高新区建设法律局和安监局进行了上报,相关负责人还亲临事故现场进行了协调,公司也对死者善后和家属赔偿进行了妥善处理,公司并没有对此次事故进行瞒报。 随后记者又电话采访了郑州市高新区安监局的马局长,询问此次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但马局长说西雅图法律园的建筑施工方没有相应资质,该局只对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监管,没有资质的“黑”施工队不在其监管范围。 但经记者查询,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是一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一级资质的专业公司,对此马局长的解释是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都在高新区建设环保局,安监局是依据建设局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的判定。当记者表示想看这份材料时立即遭到了拒绝。 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能在区建设局的眼皮底下堂而皇之的大肆施工?这就是所谓的政府“大力支持”? 记者向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二处进行了询问,得到陈卫华处长的明确答复,截止到09年6月市安监局并未接到有关该起事故的任何上报,也未接到有关处理报告。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应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对事故责任者的作出处理等。 市安监局一位副局长也同时表示,如果情况属实,郑州市安监局将对此次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并对参与事故瞒报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严肃处理。 这起瞒报事故至今已长达9个月,郑州市高新区相关主管部门在接到施工方事故上报后非但没有继续向上一级安监部门上报,并且未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还拿出各种理由为施工单位说话,以此逃避监管责任,属明显失职、渎职行为。 随着政府行政问责制度的施行,部分领导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于是也加入瞒报行列,以此逃避责任、骗取政绩,暴露出一些地方扭曲的政绩观。在事故发生后,一些地方生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影响领导政绩,影响当地声誉。于是在扭曲政绩观的驱动下,瞒报自然成为一些事故单位和地方官员的“理性选择”。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对于此事件本台将继续进行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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