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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企业破产审理:防止逃债务 职工有保障
时间:2009-06-22  
采访人:本报记者白龙解读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意见》的出台,对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等方面将起到哪些作用?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防止借破产逃债务挽救仍具前景企业【问题】一些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经营困难,部分企业主借破产逃废债务,如何依法作出处置?【法律意见】为保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尤其是在当前经济背景下,拯救困难企业,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是企业破产法的一项重要立法目的,充分反映了企业破产法破产与拯救相结合的原则。要让职工有参与权充分尊重职工意愿【问题】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将采取哪些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意见】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破产程序中,要让职工参与,让职工愿意,让职工得利。具体来说,召开债权人会议要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职工对管理人确认的工资等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要认真审查核对,发现错误要及时纠正;因管理人未予纠正,职工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审理,及时作出判决。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并就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等债权设定专门表决组进行表决;职工债权人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强制批准必须以应当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为前提。企业继续保持原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要引导债务人或管理人在制作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时,尽可能保证企业原有职工的工作岗位。这里要特别强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劳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推动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方联手化解矛盾有条件先安置职工【问题】企业破产,各方矛盾极为集中和突出,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如何在审理中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意见】《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定要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在政府协调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哄抢企业财产、职工集体上访的情况发生,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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