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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今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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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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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车辆管理所将实行“一窗式”综合服务,所有业务受理窗口均可以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选定心仪的机动车牌号。这是公安部将实施的《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中的两项。 为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5月26日,公安部交管局印发《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宣传提纲》,要求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要求各地结合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组织民警深入车辆销售企业、交通运输单位以及乡镇、社区,宣传十项措施的主要内容和有关办事程序。同时,组织开发了互联网机动车选号和互联网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软件(推荐版)。6月18日,该局召开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夏季事故预防工作电视电话会,对各地贯彻落实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6月份,该局陆续派出20多个工作组,检查各地十项措施准备情况。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便民措施的实施非常重视,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部署贯彻意见,抓紧做好职责调整、业务培训、技术保障等相关准备工作。(宗边文) 解读《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 为进一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公安部推出了《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十项措施的内容进行分析解读。 措施一:实行车辆管理所“一窗式”综合服务,所有业务受理窗口均可以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减少群众排队等候。 解读:当前,大部分车辆管理所的业务大厅实行车辆和驾驶证业务分开区域、分开叫号、分开办理的模式。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由于车辆和驾驶证业务数量不平衡,导致有的窗口业务量大,群众排队等候现象严重;有的窗口业务量小,造成了一定的资源浪费。因此,规定所有地市车辆管理所和县级车辆管理所,在加强对窗口民警业务培训的前提下,实行“一窗式”综合服务,所有业务受理窗口均可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 措施二: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向车辆管理所传输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群众不必再到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解读: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持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以及年龄为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应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检查证明。目前,机动车驾驶人要先到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领取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检查证明后,再到车辆管理所提交。实行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向车辆管理所传输身体条件证明信息后,群众无须再往返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考虑到通过互联网办理车管业务受技术、资金等条件制约,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规定先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车辆管理所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在所有的车辆管理所推行。 措施三: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选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预约驾驶人考试、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备案变更登记信息或者查询交通违法信息等。 解读:为满足人民群众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传媒手段办理车管业务的新要求,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利用互联网等通讯手段办理车辆和驾驶证业务的范围,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选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预约驾驶人考试、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备案变更登记信息或者查询交通违法信息等。 措施四: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车辆管理所下放到县(市)车辆管理所。具备条件的交警中队可以受理或者办理部分业务。 解读:近几年,公安机关大部分县级车辆管所都有了固定的业务人员、办牌办证场所和设备,基本具备了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以及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换证业务的条件。因此,规定将所有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级车辆管理所下放到县级车辆管理所办理,方便县乡群众就近办理相关业务。同时,推行交警中队受理或者办理部分业务,实行流动车辆管理所上门服务。 措施五: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设区市的商业中心、社区、大型企业等场所或单位,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为群众提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以及代办或者受理、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补证、换证、身体条件证明提交、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业务。 解读:面对社会形势的发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以适应管理服务对象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等新形势的需要。因此,规定由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和具备条件的设区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群众居住密集的社区、大型企业或商业中心等地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对社会群众和企业职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接受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业务咨询;提供车辆、驾驶证和交通违法信息查询服务;代办、受理或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补证、换证、身体条件证明提交、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业务,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措施六:试行在下乡汽车摩托车销售点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委托车辆销售单位代办牌证。 解读:3月20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调整管理模式,创新服务手段,开设专门业务窗口,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为给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登记提供方便,规定在下乡汽车摩托车销售点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委托车辆销售单位代办牌证,方便购车农民当场办理机动车牌证。 措施七:定期组织民警下乡服务,为农民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及其驾驶证申领等业务。 解读:为进一步方便购车农民群众办牌办证,规定在农村地区推行车管业务上门服务,定期组织民警下乡,为农民集中办理摩托车牌证,同时通过专场考试、集中办理等方式,方便农民考领摩托车驾驶证。其中,针对一些农民群众文化程度低,不会操作计算机的实际情况,规定摩托车科目可以由计算机随机抽题,以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措施八: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对轻微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快速理赔。 解读:针对在实际执行中,许多机动车驾驶人因担心自行协商损害赔偿环节多、不方便,不愿自行协商,仍希望交警出现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今年,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率先推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推广范围,切实解决目前理赔难的问题,为群众自行协商损害赔偿提供制度保障。 措施九:在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交通事故法庭,方便群众及时申请法律救济。 解读:当前,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主要通过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两种渠道解决。但是,由于调解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占用了事故处理民警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影响了事故处理整体执法质量,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对周期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因此,在借鉴浙江、四川等地经验基础上,在全国推行建立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整合人民调解的社会资源,形成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体系,拓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的纠纷解决渠道。 措施十: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解读:当前,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地外的交通违法行为迅速增加,而当事人去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成本太高,造成部分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理。因此,规定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在本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金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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