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的内部组织如图:
“法务部”的所属机关如图:
1、 台湾地区的法院组织体系
台湾的法院设三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法院之间是审级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
(1) 最高法院
是台湾的最高审判机关,在审级上是第三审法院,是终审法院。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各5个,分别审理不同性质的案件。
(2) 高等法院
设于省或特别区域,是台湾法院体系中的第二级。分设民事庭和刑事庭若干个,并设庭长1人,推事(法官)2人,还可设专业法庭,并设公设辩护人,刑事资料室、书记室等。
(3) 地方法院
为台湾最低审判机关,原则上设于县、市;若县、市地域狭小,可数县、市合设一所地方法院;若县、市地域辽阔,可增设分院。地方法院审判案件一般由推事(法官)独任审判,对案情重大者则由推事(法官)3名合议审判。
各级法院组织及业务大要图示:
另外,台湾还设行政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2、 台湾地区的检察机构
台湾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是设最高法院检察署,高等法院检察处,地方法院检察处,均隶属于“行政院”所属的“法务部”。80年实行审检分隶制,单仍实行审检符合署各级检查机关仍相应设于各级法院之中。
(1) 最高法院检察署
设检察长1人,检察官若干人,书记厅,会计室,人事室。检察长指挥监督台湾地区检察事务,负责施政方针,工作计划和处理一切事务。
(2) 高等法院检察处
设首席检察官和检察官若干人,书记室,刑事资料室,人事室,会计室。
(3) 地方法院检察处
设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书记室、人事室、会计室。首席检察官负责该院检察事务,对所属职员的工作,操行等进行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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