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08年民事司法制度(杂项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于2009年4月2日开始实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提高民事司法制度的成本效益、提升效率,以及减少不必要的拖延情况,并同时确保与讼各方得到公正对待。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17日说:“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标志香港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他说:“为了提高民事司法制度的成效,我们早于2000年2月成立工作小组,开展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漫长的历程,至今已有9年之久。过程中的每个阶段,有关各方均有参与并获邀提供意见。”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对法院规则及程序作出了重要的修订,其中包括:赋予法庭更广泛和更具弹性的案件管理权力,以便管理案件的进度;简化并改善民事司法程序;鼓励及促成和解;及让法庭资源得到更佳的分配和运用。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将适用于在香港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进行的民事法律程序。其中部分新增的规则和程序,经变通后,也适用于在土地审裁处和家事法庭审理的案件。
李国能说:“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要取得成功,单靠司法机构是不足够的,还需要参与民事司法制度的有关各方支持。我希望各方继续通力合作,使民事司法制度更趋完善,以服务社会,尽量使市民能以恰当的诉讼费用,和在合理的期限内,把纠纷诉诸法庭,寻求公道。”
李国能又说:“由于改革涉及的范围广泛,我成立了一个委员会,以密切监察改革后的民事司法制度的运作情况,及向我作出建议,以确保新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该委员会将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出任主席,并由法官,以及大律师、律师、律政司及法律援助署的代表及资深调解专业人士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