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政府和社会的各个层面都在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应对危机。近期以来,央行降息、扩大内需、保增长、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等关键性词语成为热议焦点,与此同时,一贯“严肃刻板”的司法界也频繁亮相,一系列看似超越常规的新规定无疑于平地惊雷,即使是在这动荡的年月,也掀起了不小的波澜。
200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导意见,要求对“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措施。简单说,就是慎用“冻结财产”的措施。 针对当前一些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各级法院要“依法保障企业发展”。
200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8年12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让我国中小企业“暖心”的司法政策:对于那些不属于恶意逃避债务,只是因为一时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要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对债权人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工作,通过制订还债计划、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债务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
同日,广东省检察院对外公布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意见”明确规定,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
“这说明我国司法制度更加透露出一种理性的色彩,金融危机让中国司法制度走向更加成熟。”世界能源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中国金融家与企业家国际俱乐部执行主席何世红说,这绝对是一次文明的跨越。
其实无论是最高法的“暖心”政策、公安部郑少东的讲话,还是广东省检察院的“十条意见”,具体内容上看,不论是“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还是“要从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发,根据必要与可行的原则,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均在不久前刚刚闭幕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已有类似要求。 这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在处理问题企业和问题企业家时日渐成熟。
何世红认为,问题企业和问题企业家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也是一个历史社会学的命题。回顾改革开放30年来的中国企业家的故事,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决定着企业家的发家和落马模式,同样,这些模式也折射着中国社会的急遽变迁。但是在总结问题企业家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他们大多在做实业的时候都很稳当,为什么功成名就后容易出事呢?
在何世红看来,这恰恰说明了我们在制度上的不完善性,中国缺乏一种保护企业家的有效机制。特别是在法律层面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何世红认为,中国企业家们面临着多种难题。一方面,传媒、社会公众对企业家寄予了很大希望;一方面,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尚远没有达到成熟商业社会的水平。因此,一方面是社会对企业家们相对高但合乎情理的要求;一方面是大量企业家自身素质及所处的社会、经济、法制环境的不尽人意。中国企业家就以这种尴尬的方式创造着自己的历史。
“在这样的难题下,许多企业家黯然退场,甚至身陷囹圄。”何世红还对问题企业家的成因做了分析。他说,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创业环境非常宽松,创业成本非常低,从而成就了大批低学历的企业家。但是在企业发展起来之后,这些企业家缺乏发展后劲的问题也就逐步显现出来了。如果这些企业家不注重个人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不依靠必要的团队协助,而是仅仅依靠自己个人的感觉做事,那么就很可能遭遇法律的陷阱而使自己深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