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世红认为,中国企业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中流砥柱作用,同时也担负着重要社会责任。企业家作为企业的领袖,是身系企业兴衰安危,关联成百上千人的失业就业。尤其是大企业高管,他们对中国经济社会的贡献无与伦比,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在影响着整个经济社会的局势。所以,如何看待和处理企业家的违规违章问题举足轻重。
假如企业家犯罪了要抓,但其负责的企业,又直接决定着许多员工的饭碗,还有债权债务等诸多纠葛。从社会意义上说,企业不完全是哪一个人的,还承载着不少的社会功能。如果在执法过程当中不采取审慎态度,必将引起企业垮台、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剧的严重后果。
“当然,这都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降低执法可能带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何世红说。
广东检察院的“十条意见”中规定,查办职务犯罪特别是涉及企业的贪污贿赂犯罪,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对待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五个正确区分”,即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的界限,正确区分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对“涉企”案件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
对此,何世红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帮助与扶持企业发展属于经济领域事务,对涉嫌违法犯罪企业管理人员实施拘留、逮捕属于执法与司法事务范畴,二者并不矛盾,而实际上是属于一种平行线的关系。也正因为如此,为企业创造良好生存、发展环境与对确实存在违法犯罪的企业高管采取必要法律行动,并不是对立关系,坚持前者并不必定要以否弃后者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1月6日在涉金融机构案件执行座谈会上表示,只有企业搞活,市场才能搞活;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进一步稳定。要认识到保障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改革、维护企业稳定的重要意义。及时依法公正执行关系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类案件,在工作方法上要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目前我国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就是司法的进步。”何世红说,从司法部门透露出的信息,我们强烈地感受到,企业家、企业高管,以及企业的正常运行正在越来越多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与司法制度加强涉案企业和企业家保护力度背道而驰的是,很多企业家并不懂得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位在一家著名上市公司担任专职法律顾问的律师称,他们公司老总作为著名企业家虽然名声远播,获得了各种荣誉,笼罩着五光十色的华丽光环,但是在处理企业法律诉讼问题上,却根本不问法理,不论是非,不管有理无理,只问谁能够“摆平此事”。在这位老总的眼里,律师的专业分析意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舍不舍得花钱。于是打官司也就演变成了“打关系”,充斥着可怕的“江湖”气息。
何世红认为,在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同时,企业家都应该先认真地补上法律这堂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