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香港地区司法制度简介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宪法的规定,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的设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
根据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主要由行使审判职能的各级法院和行使检控职能的以律政司为代表的其他机关构成。
1、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组织体系
(1) 基层法院组织,由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
(2)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
(3) 终审法院。
注:引自《中国司法与制度新论》熊先觉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年版
区域法院原称地方法院,全港按地区设4所,管辖一定范围的民、刑案件。
裁判署法庭原称裁判司署,全港设9所,是初级刑事法院,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先经此法庭受理,作初级审讯。
高级法院原称“最高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对民事、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
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最高审级,即香港的诉讼案件以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
2、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检察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可见,律政司是香港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律政司原称律政司或律政署,是香港最大的法律机构,是一个地位特殊,角色复杂而多样化的法律部门。其职权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检控、民事代理、法律政策制定与改革以及律师等多项职能。从其性质和任务来看,近似于美国的司法部。
律政司作为检察机关,除了要全权负责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之外,在所有起诉政府的民事诉讼(含行政诉讼)中均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代表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维护者,它可以申请司法审查,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它还可代表公众利益出庭参与审理涉及重大公益的案件。它还将涉嫌藐视法庭的情况告知法庭,协助法庭工作。律政司长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行政长官的法律顾问。总之,律政司除无审判权之外,几乎肩负所有重要的法律事宜。
(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简介
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是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1、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组织体系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三级法院,即初级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因澳门地域狭小,没有必要按地域设不同的地区法院。同时,澳门特别行政区按职能设立的专门法院较少,只设行政法院。
(1) 初级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初级法院为初审法院,可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法庭,如刑事、民事、经济审判庭等。
(2) 中级法院
行使回归前高等法院的部分职权。
(3) 行政法院
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受理行政诉讼,税务诉讼和海关诉讼的专门法院。在审级上属初级法院,不服其判决,可上诉到中级法院。
(4) 终审法院
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
2、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检察机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检察院。
检察院主要行使以下9项职权:
(1) 代表澳门地区、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处、市政府、无行为能力人参与诉讼。
(2) 提起刑事诉讼,在澳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出庭支持公诉。
(3) 维护司法独立,保证法院判决的执行。
(4) 依法为劳工及其家属担任诉讼代理。
(5) 领导刑事侦查工作,对警察机关的工作予以监督。
(6) 预防犯罪活动,参与破产及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
(7) 为总督(即行政长官)提供法律咨询。
(8) 对法院的不当判决提起抗诉。
(9) 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是一个独立的机关,其地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些相似,但两者有一个重大不同,就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检察长要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则由行政长官任命,他们的免职也由行政长官提出建议或进行免职,因此检察院不能不受行政长官的指挥和监督。
(三) 台湾地区的司法制度简介
台湾地区的“中央政府”“设立“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五院分别行使行政、立法、司法、弹劾、考试五权。“司法院”作为五院之一,具有独特的地位。
“司法院”是台湾的最高司法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并设正、副秘书长各一人。“司法院”设大法官会议,由大法官17人组成。“司法院”所属机关有: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和各种委员会。其具体组织体系如下图:
“司法院”组织系统表
“司法院”拥有广泛的职权,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权、公务员惩戒权“宪法”及法律命令解释权等等。另外,其下设的各种委员会还各自行使专门的职责。
“法务部”隶属于“行政院”,主管检察、监所、司法保护的行政事务及“行政院”的法律事务。“法务部”设“部长”一人,是“政务委员”之一,特任, 总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设“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