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制度      国家机构      政府机构      社会团体      政治特色      宗教特色
外交特色      司法特色      地理特色      人口特色      民族特色      文化特色
  特色总网 > 国家概览 > 司法特色 >
  推荐资讯
  ·教程:如何升级成为商权中高级会
  ·商户教程:普通商家如何自由设置
  ·“百万悬赏——寻找百万投资中最
  ·商权大事记:17年持续经营,致力
  ·关于激励额度、会员体系及商家让
  ·“我有一百万”即将拉开帷幕!
  ·商权与民族品牌红都服饰正式达成
  ·抢到即赚到!商权用户如何获得贡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
  ·政府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社
  特色推进
如何使用工
编者按: 消费8万送20万 ,20万
[更多]
  [相关新闻]如何使用工具实现零
  [未命名栏]零成本赚一亿(千万
  [往期回顾]零成本赚一亿(千万
  [人物简介]零成本赚一亿(千万
  [相关新闻]百家党政媒体与政府
  [经典语录]会员如何通过6个步
  [经典语录]教程:消费者如何领
  扬名系统:全程服务,名动九州
  以立足特色的分级展示为基础;
以多层渗透的优势资源为依托;
以精细完善的专业咨询为保障;
以创新的整合传播方式为带动;
打造“立足特色、名满天下”
的特色扬名系统!
 
  进入扬名系统  
 

  接受专业咨询,
    展开扬名之旅!

  进行品牌包装,
    提升公众形象!

  参与特色评选,
     获得权威肯定!

  参加权威活动,
    结识权威人士!

   进行专业传播,
    美名传扬四海!

  载入国家史册,
    丹心光耀未来!

 

服务热线:010-68232149

Email:tese@xue.me
MSN:tese.me@hotmail.com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时间:2009-10-22 

  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见全国政法会议代表和大法官、大检察官时强调: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从我国国情出发,注意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近年来,政法领域越来越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重要突破口。他们打着“维权”旗号,抓住司法个案,极力使个别问题扩大化、单一问题复杂化、一般问题政治化,抹黑我们的司法制度,要求我们改变、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国内有的“可爱的”专家学者,包括有的实务部门的同志,也认为我们的司法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认为只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才是最完善的,甚至认为可以照抄照搬。
  在这样一种现实背景下,正如周永康同志深刻指出的,如何正确认识、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对于我们统一思想,增强自信,进一步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坚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坚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念,具有极端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司法制度的概念与本质


  所谓司法制度,简要地说,是指规范司法机关组织与活动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大体而言,司法制度又可分为以下两大类制度:一是司法组织法。即规定司法机关性质、地位、组织机构、职权职责的法律制度。如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二是司法活动法。即规定司法机关开展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有关原则、规范、程序等的法律制度。如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监狱制度、律师制度等。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是由该国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综合决定的。世界上根本没有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司法制度。
  例如,美、英与德、法等同是西方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相同,均是资本主义国家,但其法律制度却分别归属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存在重大差异:美、英实行判例法,允许法官造法;德、法实行成文法,法官只能解释、适用法律,绝对不能创设法律。即便是同属一个法系,其司法制度也有诸多不同。如美、英同属英美法系。美国的司法终审权掌握在联邦最高法院手中,而英国的司法终审权却长期掌握在作为立法机关的上议院手中,直至2005年才有所改变;在美国,辩诉交易非常广泛,90%甚至更多的刑事案件都通过这一程序处理;而在英国,却根本禁止辩诉交易。又如德、法虽同属大陆法系,德国与其他许多国家一样,检察机关是独立于法院设置的,行政法院属于司法机关;然而在法国,检察机关却设在法院内部,行政法院却归属于行政机关,法国总理同时兼任行政法院院长等等。
  由此,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那种动辄以西方国家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来对我司法制度说三道四,盲目主张照抄照搬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观点,是糊涂的、错误的,实际上也根本行不通。学哪个国家?搬哪种制度?司法制度的优劣,根本上取决于其对本国国情的适应性,取决于其能否推动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不顾本国国情,盲目引进别国的司法制度,必定会水土不服,非但不能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反而只会带来动荡、混乱,只会阻滞、破坏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第一,坚持党的绝对、统一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近现代史雄辩地证明,是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才能发展中国,才能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道路上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各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都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建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所以能得以顺利实施,进而充分发挥其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在根本上也是得益于党坚强、有力、绝对、统一的领导。
  例如,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法院、检察、公安、司法以及律师队伍都能统一按照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围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消极影响的大局,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有关司法文件,提出明确司法政策和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在现阶段必须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避免因举措不当使企业陷入更大的经营困难之中。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对涉及贪污、挪用、侵占4万亿投资资金的犯罪必须依法从严惩处;对农民工因无生活来源实施的较轻犯罪要适情妥处;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的犯罪要依法严惩。各级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打黑除恶”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布置对监所的监督检查,公安部与银监会、人民银行、工商银行联合开展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等等。哪个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能有如此快速、明确、集中、有力的反应?
  党的绝对、统一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最大特点和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和优势,是我们的各司法机关能够有效协调、形成合力,我们的司法制度能够顺畅实施、高效运转的前提、基础和关键。
  第二,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
  我们的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我们司法制度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宗旨,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彻底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
  实践中,各司法机关都高度重视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公安机关开展打黑除恶、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都是保民生的重要工作举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每年“两会”上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都高度重视,都会认真研究、扎实落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人民法院强调,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定“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把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人民法官必须切实增强认识和把握视情民意、做好群众工作的司法能力,不断改进工作,切实满足好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新近又专门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要求着力构建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在作出司法决策、审理具体案件时,必须广泛深入地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以实际行动尊重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监督。
  这些精心的制度安排、有效的制度实践,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独有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无可比拟的、最彻底的人民性得到了扎扎实实的保障和落实。
  第三,适应我国国情
  我们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各地都要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各部门都要接受党的统一领导,因此,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进行设置、确定辖区的,这样才能将党的统一领导落到实处。
  我们是“熟人社会”,素有“和为贵”的传统,因此孕育了被誉为“东方经验”,目前被世界各国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广泛借鉴的调解制度。现阶段我国有13亿人口,又正处于社会深刻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矛盾纠纷多样多发,如果不实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什么矛盾都走司法渠道,不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什么案件都一判了之,如何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我们是由农耕社会发展而来,历史就有“重农抑商”的传统,商品交易、经济活动长期欠发达,社会矛盾的性质相对简单,即便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取得巨大发展,社会矛盾多样多发,其性质也主要是民间矛盾,并不复杂。正是因此,并基于减轻人民群众诉累的考虑,对各类案件,我们国家至今仍实行两审终审制。


  我们有有冤必申、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传统,鉴此,我们设立了独特的审判监督制度,以纠正万分之几的错案,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
  我们是13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的大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城乡差距、东西差距极大,而我们又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法律要面向全国统一适用。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这都决定了我们的法律只能是相对原则,决定了我们必须实行独特的司法解释制度,通过及时灵活的司法解释明确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标准,以保证我们的法律尽可能适应各方面的情况,最大限度保持相对稳定性。
  正是因为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在充分考虑、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的,其才具有强大的生机与活力,才能发挥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重要、积极作用。因此,适应我国国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之一。
  (本文系作者在贵州“双百”活动演讲节选)

      很好,点击支持一下!】 【共0票】 【我要推荐给好友】 【推荐此类文章】 【加入收藏
      上一篇:论中国特色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恢复性司法模式的构建
    下一篇:周永康:努力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上取得新进展
      相关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法律声明在线申报文档下载网站地图友情链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北京政研院 京ICP备09110630-1号

    承办:北京政研院中国特色研究所 技术支持:北京政研院现代信息技术研究所定推集团股份公司

    中国特色推进联盟旗下网站:中国特色总网 中华职工学习网 全国创争总网 中国图鉴 中国年鉴 中国国情 中国亲稳

    中国商权产业联盟旗下网站:商权公司 商权生活 中国生活 定推生活 先健生活 汽车生活 旅游生活 百货生活 圣农生活 志高家电 开创水产 实达智能 智光节能 迪马到家 金森秀 美秀网 房团网 拼图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