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云南省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和《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两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践,制定了《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云经资源〔2007〕326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稳步开展全省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8年,全省共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300户,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产值93.9亿元,增长70.2%;销售收入129.0亿元,增长55.7%;利税6.9亿元,增长7.8%。
一、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
依据国家的两个认定办法,云南省制定了本省的《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把全省近10年的认定工作经验理论化和制度化,既严格执行了国家新的认定办法,又突出了本省的特点,明确和细化了资源综合利用的时间、内容、方法、条件、标准、程序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将认定工作引入了规范、稳定、高效的运行轨道,做到依法认定,民主认定,科学认定。
二、严格认定程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健康发展
针对本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发展不平衡,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起步晚,示范推动作用还不够明显等实际情况,云南省建立了省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专家库,聘任了相关行业的36名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专家。对认定项目(产品)进行现场查验和技术咨询,保证了认定的项目(产品)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有关要求。同时,对减免税金使用情况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强化专款专用,确保减免税金用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工艺技术装备和环保措施的更新改造上。通过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强化管理的重点,有力地促进了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落实,引导和促进了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严格监督管理,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广泛深入地开展
云南省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的两个认定办法和本省的《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资料审查,严格现场查验,州市认定领导小组初审,听取专家意见,集体讨论,领导把关,网上公布认定结果,证(书)文(件)合一的程序,规范认定。
同时,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每年要组织对认定企业进行年检和检查的规定,云南省下发了《关于开展<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资源〔2008〕102号),认真组织对认定企业进行年检和检查,对2008年9月30日前持有《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且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资源综合利用量和“三废”供应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核实,对部分企业的利废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对未参加年检的21户企业和检查不合格的2户企业的《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予以注销作废。
四、有效利用资源,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云南省综合利用的废弃资源主要有黄磷渣、硫酸渣、炉底渣等30多个种类,本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利用的资源来源于省内上游企业产生的废弃物,供应量稳定。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主要有水泥、新型墙体材料、中(高)密度纤维板等20多种。2008年,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率47.8%,同比增长5.0%。其中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1275.0万吨,占全省综合利用工业固废量的56.0%,同比增长11.0%。综合利用煤矸石62.3万吨,同比增长15.8%。受金融危机影响,再生资源回收221.0万吨,同比下降34.1%;综合利用认定电厂利用煤矸石、高炉和焦炉煤气以及余热发电5.2亿千瓦时,同比下降1.9%;综合利用高炉、焦炉煤气和余热12.7亿立方米,同比下降11.2%。
五、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为切实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云南省正确处理好执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与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关系。为此,省国税部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服务意识、坚持依法治税,进一步做好各项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问效及统计分析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和操作办法。2008年,全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水泥生产企业和利用林区三剩物加工产品企业,累计退还增值税17503.85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免征资源利用产品销售额350783.65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共计抵扣进项税额40964.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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