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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反思马克思的社会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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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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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汶川大地震;马克思;社会;集体主义;自由主义
〔论文摘要〕 在对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灾模式进行哲学反思时,不仅要看到集体主义与儒家传统之间的关联,也要看到它也是马克思社会概念的一个本质方面。本文通过对马克思社会概念的发展过程的详细清理,认为马克思的社会概念实现了自由主义与集体主义的辩证统一,提醒人们打破以往的自由主义与集体主义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在强调集体主义的同时,也要坚持自由主义的价值目标,否则可能会重蹈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覆辙。 汶川大地震不仅震撼了每一个中国人,同时也引起了西方人的高度关注。西方媒体在经过了最初的人道支持之后,也出现了一些疑虑,甚至敌意。在他们看来,集体主义激情通过抗震救灾运动席卷中国,“这种激情的起点是高尚的道德意义上的利他主义与自我牺牲精神,而终点可能是危险的政治意义上的集体主义与集权主义”??①(注:参见周宁《西方价值难容集体主义》,载于《环球时报》2008年7月2日,第11版。)。自18世纪以来,西方很多人就认为集体主义是自由主义的反面,集体主义会导致“走向奴役之路”。在集体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二元对立中,有中国学者旗帜鲜明地喊出“让集体主义成为立国精神”??②。(注:参见王达三《让集体主义成为立国精神》,载于《环球时报》2008年7月2日,第11版。) 有趣的是,人们在谈论集体主义时仅仅在中国儒家传统中去寻找资源,集体主义是不是仅仅属于儒家传统?集体主义与自由主义是二元对立的吗?在对此次抗震救灾运动的模式进行哲学反思时,笔者认为需要重新审视马克思的社会概念。 一、马克思社会概念的萌芽 马克思成长在近代启蒙主义和浪漫主义③(注:启蒙主义强调个人的权利优先,而浪漫主义强调个人对共同体的情感和意义的归属,这二者在价值的指向上确实是相互矛盾的。马克思成长的年代,在德国这两种思潮都有很大市场。详情可参看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海涅《论德国宗教和哲学的历史》,海涅《浪漫派》,卡尔·施密特《政治的浪漫派》等著作。)相互冲突的思想背景之下,就其早期来说,他还是一个纯粹的浪漫主义者,在《青年选择职业时的考虑》和1837年11月10日《给父亲的信》等早期文献中,马克思虽然也提到“社会”概念,但是此时的社会概念对马克思来说还只是一个习惯的用语而已,是一个经验的概念,用来指“由众人形成的群体”,“情感的共同体”,至于这个群体和共同体是如何产生的,由哪些基本要素构成,它的基本结构和内在矛盾是什么,形成它的基础是什么等等问题还没有映入马克思的眼帘。因此,我们可以说在1837年之前,“社会”这个用语对于马克思来说不是一个概念,而是一个名称。但是,从浪漫主义和自己的民族文化传统中,马克思已经继承了“社会”概念中的“情感的共同体”这一维度,这种不自觉的继承深深地影响了马克思此后学术和思想发展的方向,使马克思的思想中始终保持着某种集体主义倾向。 在《博士论文》时期,马克思由于受到以青年黑格尔派为代表的德国民主派的影响,“抽象的个别的自我意识”成为马克思此时思考问题的中心和基点。马克思对伊壁鸠鲁哲学中“原子偏斜说”给予崇高的礼赞,因为原子偏斜说使原子摆脱了自然法则的必然性,成为一种自由的存在,原子的偏斜运动使偶然性获得了尊严,这恰好印证了近代民主派对个体的至上性的追求。在近代民主派看来,个体的人是至高无上的,世界万物之所以有价值都是因为它被纳入到个体的视野和评判体系之内,个体具有绝对的自主性,真理和价值都要围绕个体而旋转,法律、道德和国家要想获得权威必须征得个体的认同,因此,原子式的个人之间的相互协商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契约是形成社会秩序的基本来源。在哲学上这种要求就表现为青年黑格尔派对“自我意识”这一概念的极度张扬。从《博士论文》的正文中可以看出,自我意识概念是这一时期马克思思想中的一个至高无上的原则,抽象的个人自由是这一时期马克思追求的目标。因此,笔者认为在《博士论文》时期,马克思倾向于一种“唯名论的社会观”,认为实在的是个体,而不是社会,这使得他和自由主义有亲缘性。 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碰到了要“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题”。在对具体现实问题的分析中,马克思意识到现实中存在的个人并不能够完全实现他在《博士论文》中所设想的那种抽象的、个别的自我意识,原子式的个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个人总是与他人发生着现实的关联;同样,在他早期所想象的那种作为“情感的共同体”的社会也并不是现实中存在的情况。在现实中,每个个体都追求自己的自由和利益的最大化,从而造成了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分裂和对抗,社会并不是他原来所想象的那样温情脉脉,而是一个充满着矛盾、对立和分裂的社会。尽管在这一时期,马克思基本上还是赞同民主派的自由主义立场,追求个人的权利优先的原则,反对社会或政府作为一种抽象的力量对个体的压制。但是,马克思的“社会”术语中已经包含了现实的物质利益和自由的冲突和分裂的内容,这样的术语已经不再只是一个名称,而逐渐成为一个概念。 二、马克思社会概念的提出 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较为系统而自觉地提出了“市民社会”和“社会”两个概念。“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提出受到了霍布斯和黑格尔等人的影响,表达了马克思对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资产阶级民主的追求;而“社会”概念的提出表明马克思早年受到的浪漫派和民族文化的影响并没有因为青年黑格尔派的冲击而消失。由于在此文中马克思最终认为“市民社会”必须扬弃自己的抽象性而进入到“社会”状态,人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解放,因此,尽管此文中存在着双重的逻辑,但是浪漫派的“社会”的逻辑还是占了上风。正如马克思所言:“ 社会一旦消灭了犹太的经验本质,即做生意及其前提,犹太人就不可能产生,因为他的意识就不再有对象,犹太的主观基础即实际需要就会人性化,因为人的个体感性存在和类存在的矛盾就会消失。犹太人的社会解放就是社会从犹太中获得解放”〔1〕。马克思认为,虽然宗教改革使得宗教与政治相分离,从而导致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这相对于以前的状态来说是一种进步,但是由于还没有实现市民社会内部的革命,没有扬弃市民社会的抽象的利己主义,使得这种对人的解放还是不彻底的。因为市民社会里的对抗和压迫还会造成贫困和苦难,而这种贫困和苦难恰好是宗教产生的根源;因而要想真正地使人从宗教束缚中挣脱出来,实现个体的现实的自由(而不只是形式的意识的自由),就必须实现市民社会内部的改革,扬弃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和抽象的个人主义,使人摆脱“市民”与“公民”的二重化状态,使“市民”和“公民”达到统一。为达此目的就需要使“市民社会”彻底地国家化,把整个民族都变成“政治化”了的民族。因为离开这种政治化,人就“是无教化、非社会的人,偶然存在的人,本来面目的人,被我们整个社会组织败坏的人,失掉自身的人,自我排斥的人,被非人的关系和势力控制了的人,一句话,还不是真正的类存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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