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温家宝总理铿锵有力的话语传遍整个人民大会堂,同时也激荡着坐在18排的重庆大学校长助理、统筹城乡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夏之宁代表的心魄。
在重庆代表团驻地,谈起3月5日那一幕场景,夏之宁仍然难以抑制自己激动的心情。
“我已经连续4年提出加快制定特殊教育法的议案,今年的政府报告首次写入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的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可以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投入更多,另一方面对我来说是种莫大的鼓舞和激励。”夏之宁告诉记者,今年他将继续提出加快制定特殊教育法的议案,希望能够让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得到全方位的保障。
特殊儿童受教育权更应受尊重
“受教育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特殊教育与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起,体现一个社会文明发展的水平。”夏之宁指出,尽管这些年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国的特殊教育仍然是教育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缺口。
特殊教育是针对有智残和体残(包括儿童自闭症)的教育,目前仅患有自闭症的儿童全国就约有300万人左右。
“自闭症的儿童是有潜力可挖掘的,只要能够接受良好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是非常有可能转化为正常的儿童的。”夏之宁举例说。
“我国的发展需要考虑将社会弱势进行转变,减轻社会负担。”夏之宁认为,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具备为特殊教育提供财力支持的条件。
“建立特殊学校才能向包括智障在内的所有儿童提供平等教育机会、并保证教育质量。但因为教育方式的特殊,特殊的儿童需要特殊教育对待。”夏之宁说。
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应立法保障
目前,我国不少法律对残障儿童的教育有了规定。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和各级人民政府应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教学校(班)”。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教育进行了一些规定。教育法中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但这些都只是散见于各个法律之中,并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予以保障。”曾经从哥本哈根大学留学归国的夏之宁告诉记者,多数国家都通过国家立法制定具有强制性的特殊教育专门法律,美、英、意大利都有立法,日本也于1956年颁布《公立学校为残障儿童提供服务的特殊办法法案》。
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十分重视特殊教育,单独对特殊教育列为一个部分加以强调。
“这些都需要用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夏之宁说,通过制定特殊教育法,可以体现我国文明发展水平,更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特殊教育法应显社会公正原则
夏之宁表示,我国应该在教育立法体系上力求更加全面,制定针对包括自闭症儿童在内的特殊教育法律。
具体建议如下:
特殊教育法应体现三个原则,一是教育公平的原则,即所有公民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适当教育的原则,即所有儿童都有权接受适合他们自己独特学习需要的、高质量的教育;三是社会公正的原则,即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教育是体现一个国家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实现社会平等与公正,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特殊教育法应包含的内容:残疾的鉴定方法与程序;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教育安置形式;教学内容、方法与课程调整;特殊教育的评估;政府的财政与资源保证;特殊教育工作与特殊教育工作者的保证;特殊教育资源的条件、标准、服务对象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