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优化利用外资结构,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意见提出,根据中国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能扩张类项目。
意见提出,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多方面鼓励外商投资,包括:鼓励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采购、财务管理、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