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新修订的《鞍山地区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细则》。新细则的实施旨在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对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管,推动和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修订后的《鞍山地区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细则》分总则、机构与人员、设备与设施、陈列与储存、制度与管理、附则六个部分。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制度与管理方面进行了分层次、分地域调整和细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大大增强。特别是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列入总则,并作为专门的管理内容,规定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同一自然人拥有10家以上单体药店可以申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配送中心,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中批发企业的相关要求,并配备必要的验收、养护设备和仪器。
《细则》规定,县以上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得少于20平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至少由三名以上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组成。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与所属门店实行计算机联网,对门店购进销售的药品进行统一管理。
新《细则》的实施将对鞍山地区药品零售市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对强化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第一意识、对防止假劣药品流入将产生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