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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药价格改革试点方案 主要有五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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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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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又一次让广东成为吃螃蟹者———社会各界关注的我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先行试点落在广东,随着昨天“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的召开,我省新一轮医药价格改革揭开了序幕。业内人士称,广东是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探路者,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先行兵,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必将为全国的医药价格改革积累经验。
历经两年多时间的酝酿,医药价格改革试行方案将为广东百姓看病就医带来哪些“利好”?透露了当前医药价格改革的哪些新动向?就人们关注的这些问题,本报从方案中择取精华,深入解读医药价格改革亮点。
加强常见病处方药监管
试点方案指出,在保持大多数药品价格由市场调节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政府药品价格监管范围,将原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部分常见病处方药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控制药品零售价格总水平。
医药价格改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改革中的难点。目前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只占药品品种总数的20%,绝大多数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为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连续多次降低药价,全国累计降价金额超过400亿元,其中广东达50亿元。但是由于药品替代性强,大量处方药游离于政府监管范围之外,市场调节价药品由企业自行定价,虚高价格仍然比较严重,使政府的降价政策效应大打折扣,弱化了降价给老百姓带来的好处。
此次改革,把目前临床常用、对群众影响较大的部分常见病的处方药纳入政府价格监管范围,通过政府有效监管避免企业乱提价,切实将部分虚高的药价降下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严控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
试点方案指出,对政府定价的药品实行控制最高零售价、流通差率、供货价的“三控”模式,对药品价格实行全程监管。
目前全国共有6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1.7万多家药品批发企业。我国医药生产、流通领域存在规模小、经营费用高、经营产品趋同等问题。为了推销药品、扩大市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往往把价格折扣作为推销的主要手段,药品市场的竞争演变为价格折扣的竞争。因此,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是挤掉药价水分的关键。
省物价局将根据广东的实际,制定并公布统一的药品流通差率。在最高零售价格内,根据企业报备的供货价、规定的流通差率,确定不同厂家药品在广东市场的最高销售价。如某一厂家某种药品在广东市场的最高销售价确定后,其实际销售价格只能在最高销售价的幅度内变动。通过约束药企报价,控制流通环节的利润空间,还原药价的真实面目。
三市试点降低医院药品销售加价率
试点方案指出,要逐步调整降低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药品加价率,试行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药品差别加价率。
目前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实行15%加价率政策,全省药品销售加价年总收入约30亿元,占整个医疗收入的40%左右。这种“以药补医”的政策弱化了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约束机制,是造成医药费用上涨的重要原因。
为解决上述问题,试点方案明确,要通过试行药品差别加价,逐步降低医院药品销售加价率,减少医院销售药品的差价收入,切断医院收入与药品销售额挂钩的联系,引导医院合理用药。与此同时,政府要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医院补偿机制,保证医院正常运转,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发展。这项改革将先在深圳、韶关、湛江开展试点,待经验成熟后在全省推广。 定期公布医疗器械价格
试点方案指出,探索建立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和各种诊断试剂价格的监控制度,监测并定期公布出厂价、批发价、到岸价,增加价格透明度。
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和各种诊断试剂价格是医疗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医疗费用的高低。目前,我国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和各种诊断试剂价格完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于购销行为透明度不够,价格存在虚高现象。
为了有效遏制医药费用上涨过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规范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同时,将对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和各种诊断试剂价格进行有效干预。一方面通过出厂(供货)成本和价格,进口成本和价格的监测,向社会公布相关价格信息,增加这类产品成本和价格的透明度,让患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另一方面通过差率管理或价格备案等制度,对这类产品的价格进行有效监控,规范价格秩序,减轻患者负担。
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试点方案指出,要逐步实现医疗服务按成本定价,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目前,医疗服务价格并没有反映完整真实的成本,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偏低,医疗服务成本支出在价格上得不到合理补偿。因此,必须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调整。
这次改革将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行为的基础上,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内部比价关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要逐步实行按医疗服务成本定价,确立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分摊机制,改变部分医疗服务收不抵支的现状,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含量的价格;降低部分偏高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费、化验费等项目的价格,使医疗服务价格更加科学合理。
访谈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让群众从医药价格改革中得到实惠
此次医药价格改革的核心是加快建立健全一套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新型的药品定价管理制度,能否保证公平、合理地制定价格?带着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
记者:此次改革,将逐步调整药品政府管理范围,这样做能给百姓带来什么实惠?
省物价局:这次改革调整了药品政府管理范围,对部分常见病处方药实行价格监管,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从源头上控制药价,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这对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好事,一件实事。
由于药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医生和病人之间存在着药品信息的不对称,病人无法对药品进行直接选择,必须通过医生的指导使用。因此,处方的垄断性使药品难以实现价格的充分竞争。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等各项体制改革尚在进行当中,“以药补医”的机制还没有破除,药品价格上涨导致医药费用增加的问题仍然突出。合理调整政府药品价格监管范围,丰富调控内容,是当前抑制药品价格上涨的有效手段。从国外的做法来看,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大都对药品价格采取了干预措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对药品价格加以控制,目的是抑制药品价格乃至医疗费用的过快上涨,以充分体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当然,加强政府监管并不是要大包大揽,不是管得越多越广越好,而是要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切实降低不合理药品价格,着力建立客观反映市场供求与生产流通成本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这次改革,纳入政府管理的药品只是部分常见病处方药,因为这部分药品临床经常使用,与群众关系密切。而对非常见病的处方药仍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竞争作用仍可得到充分发挥,即使是纳入政府管理的药品也只是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企业只要不逾越这条上线,仍可自主定价,充分竞争。
近期我们将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合理确定药品管理目录,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整治,依法打击各类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切实把临床常用,对群众影响较大的药品管好、管住,让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记者:政府对药品价格加强监管后,如何调动药品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省物价局: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并不是要单纯地降低价格,而是要保证价格的合理性,做到优质优价,同质同价。既要能够补偿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成本、获取合理利润,又能够反映市场的供求;既要能够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又要保持药品合理比价,鼓励新药开发。通过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企业创新,保障用药的需求。
按照这种原则,我们确立了分类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对疗效显著、安全性好、群众普遍接受的药品适当放宽利润率,促进药品生产;对廉价药适当提高利润水平,鼓励企业生产,满足市场需求;对新药和专利药品,在价格上给予鼓励和支持,促进药品创新。特别是充分运用国家给予我省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政策,吸引先进药企落户广东,做大做强医药产业,通过发展的办法解决药品价格虚高和医药费用上涨过快的问题。
总之,要通过建立新型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药物的研发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医药产业的良性发展。
记者:试点方案中提到,要建立新型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管理制度,请问政府如何通过这些制度,保证公平、合理地制定价格?
省物价局:多年的改革实践和国外发达国家管理经验证明,要管好医药价格,必须依靠科学完备的体制机制。我们这次医药价格改革的核心就是建立新型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管理机制。
首先,要规范定价程序。将药品价格调查监测、成本监审、价格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公告发布等纳入政府定价程序,以保证价格的公平、合理、科学。
其次,要健全定价制度。建立药价调查监测制度,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高效、快捷、准确地掌握药品市场供求、价格动态,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及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严惩虚报成本和价格的企业;建立医药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定期对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成本进行调查和监审,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调整前,必要时先通过成本监审。
第三,要实行科学决策。为确保政府药品价格公开、透明以及科学决策,要根据药品的不同门类,邀请来自临床、药理、生产、流通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相应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药品价格调整方案,对价格进行讨论或提出建议。
第四,要确保阳光操作。建立社会公示和公告发布制度。方案评审后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和审定。方案审定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让生产企业了解,让消费者知情。
通过建立上述一系列公开、公正、透明的阳光定价机制,力争使药品价格回归理性,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国外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日本:对处方药实行价格管制
日本《药事法》规定,凡是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医疗用药品,都不能自由设定价格,而是由政府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由于日本实行全民医疗保险,未纳入医疗保险目录药品数量很少,因此,实际上日本对几乎所有的处方药品均实行价格管制。目前,日本国内由政府定价的药物大约有1.4万种至1.5万种,基本可以满足大多数患者的需要。但是,对于一些并非用于治病的医疗用药品,比如去除皱纹的药品,政府不干涉其定价。
政府在确定药品价格时,在定价机制的设置上主要考虑药品是否有助于医疗,是否具备独创性,同时也要保证药品的开发企业有适当的利润。从保证医疗公平的角度出发,政府每两年对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并经药品价格评审委员会审定,进行一次性药品价格调整,强制性地压低部分药品的法定价格,压缩其药价差利润。日本政府对药价的调控卓有成效。1986年,日本医疗用药品的平均进销差率达23%,经过政府约20年不断调低法定药价的努力,到2004年该进销差率下降到6.3%。法定药价下降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受到国民的普遍欢迎,国家医疗补助负担也得以减轻。
加拿大:政府管理下的低药价
加拿大和美国毗邻而居,但两国的部分药品价格却相差较大。同样的一种新药,尤其是专利药,在加拿大要便宜1/3甚至更多。加拿大药价低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国政府对药价采取了有效控制措施。
加拿大所有处方药价格由政府制定,其中专利药品价格由联邦政府制定,非专利药品价格由地方政府管理,非处方药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药品占全部药品的70.7%。联邦政府规定,不同制药公司生产同类药品必须执行统一价格,但制药公司与直销医院签订的合同价格可稍低一些,因量而异,可低于统一价格的10%~30%,但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购买药品价格是相同的。
加拿大对专利药与非专利药实行两种价格体系。制定非专利药(即仿制药)价格采用递减的方法,以控制其盲目发展。具体方法是:第一个仿制药最高价格只能为专利药的75%,第二个仿制药价格为第一个仿制药的90%,第三个仿制药价格为第二个仿制药的90%,以此类推。目前,加拿大联邦政府拟将第一个仿制药的最高价格由专利药的75%降至65%~70%。据了解,加拿大最近10年间由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本没有上涨。
法国:实行强行降价制度
在法国,政府直接制定能够被社会保险报销的药品价格。对不需要社会保险报销的药品,其价格由制药商自行确定。法国市场上流通的95%的处方药都可报销,每种药品一旦进入《药品报销目录》,即可全额报销,故药品价格管制非常严格。
法国药品价格委员会采用专家报告制度,由10余位专家对制药公司申报的药价进行评议、讨论,价格审批的过程,也是与制药公司谈判的过程,尽量使价格制定过程公开化、民主化。药品价格委员会首先对药品的医学进步性进行评估,然后提出完善的药品价格制定政策,并最终确定药品的价格。与此同时,药品价格委员会将同制药公司就药品价格及销售数量签订协议,有效期为4年。
法国对专利药、非专利药、原研药和仿制药,在定价时都要考虑其差别。同一药品,不同厂家实行不同的价格。首先进入市场的专利药价格最高,第二家仿制药上市时,价格低30%,第三家更低,但3家都可报销,这样就鼓励了原创厂家的积极性。对同一化学成分、不同品牌的药品也采取不同的价格政策。著名品牌药和非品牌药价格甚至相差3~4倍。对不同含量的药品,也实行不同的价格。
法国政府禁止上市时间少于两年半的药品涨价,期限过后,药品也只能在政府规定的百分比内浮动。还可以通过价格削减方案和强行降价制度来控制药品价格。
印度:企业不能擅自提价
印度政府通过制定药品价格控制规则,控制国内市场的药品价格,价格控制的对象分为原料药和制剂两部分。并由国家药品定价局进行监督。
为实现公平销售,使原料药价格合理,政府一般会经过多次调查,最终通过政府公报公布原料药允许销售的最高零售价。并根据制剂零售价计算公式,经常性地制定或修改目录制剂的零售价格,制剂的价格一经政府制定,企业不能擅自提高。2006年印度成立一系列的药品监管组织,其中包括药品价格监督系统,由此加强药品监督工作。成本、利润构成、价格议定、建议售价、批发价格等因素都将受到监控,以最终确定合理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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