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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提出相关条例
 
时间:2009-09-2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第六次人口普查,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以来我省人口的发展变化情况,查清10年来我省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查清我省较为突出的流动人口问题、人口老龄化的进展状况等,为研究制定我省人口发展战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省政府成立浙江省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实施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普查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六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到位。各级政府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好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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