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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颁布以下条例
 
时间:2009-09-20

 

  第一条为加强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院所扶持专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加大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765号)和省有关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所扶持专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省属科研院所实验室建设、博士后工作站运行和创新人才培育等方面,以扶持省属科研院所提升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院所扶持专项分配坚持突出重点、体现公益、鼓励竞争、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对象为财务关系隶属于省科技厅的省属科研院所等单位。

 

  第五条支持范围:

 

  1.实验室建设。包括重点实验室和一般实验室建设。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与实验室建设相关的支出。

 

  2.培养创新人才。包括高端科技人才引进和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主要用于承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科研启动、学术交流、论文发表、培训进修及联合高校进行重点学科建设等相关的支出。

 

  3.博士后工作站运行补助。主要用于博士后工作科研启动、科研仪器设备添置及博士后人员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4.其他经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批准的项目

 

  第六条支持办法

 

  1.重点实验室补助每年200-250万元,原则上资助2年,最长不超过3年;

 

  2.一般实验室补助每年100-200万元,原则上资助1年,最长不超过2年;

 

  3.创新人才培育经费补助额度根据实际需要审核确定;

 

  4.博士后工作站运行补助每年资助15-25万元,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根据需要与工作业绩决定是否给予持续资助。

 

  第七条院所扶持专项由省属科研院所根据需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申报。

 

  第八条院所扶持专项申报要求:

 

  1.符合本单位发展规划,目标明确;

 

  2.应具备组织实施的条件和研究优势;

 

  3.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任务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

 

  4.经费预算合理,承诺的单位自筹资金来源明确。

 

  第九条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表);

 

  3.可行性报告;

 

  4.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院所扶持专项项目组织评审,并择优确定扶持项目。

 

  第十一条院所扶持专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厅按经费管理渠道一次或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科研院所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科研院所应落实承诺的配套资金,年终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院所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院所扶持专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中止:

 

  1.科研院所承诺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开展的;

 

  2.项目负责人变更、调动或与他人合作,在技术引进和技术骨干组成方面变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3.产业技术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原定目标无法执行的;

 

  4.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十六条调整或中止的项目,由科研院所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科技厅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给予批复并报省财政厅备查。

 

  第十七条对发现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行为,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收回扶持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结合专项项目的完成情况,省科技厅对院所扶持专项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完成科研目标任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等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院所扶持专项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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