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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山海协作工程的若干意见
 
时间:2009-09-20

 

  本省自2002年全面实施山海协作工程以来,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深入推进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合作,有力促进了欠发达地区的跨越式发展,为全省产业布局优化和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山海协作工程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作用,提高我省区域协调发展的层次和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新一轮山海协作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保增长、促转型的要求,着力于增强动力、提升层次、完善机制、强化服务,发挥各自优势,深入推进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开展特色优势产业、新农村建设、人力资源培训就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合作,有效提升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低收入群众增收,把欠发达地区培育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积极推进发达地区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通过几年的努力,到2012年,力争在欠发达地区新增山海协作特色优势产业项目2000个,到位资金400亿元;建立山海协作参与新农村建设示范点100个,到位资金1.2亿元;培育10个山海协作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为1.2万欠发达地区群众提供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实施一批社会事业合作项目,有效缩小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公共服务差距。

 

  二、拓展山海协作工程的领域和内涵

 

  (一)深化特色优势产业领域合作。把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山海协作企业创新发展有机统一起来,着力提高产业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加快培育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提高欠发达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发达地区在积极帮助欠发达地区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同时,要帮助解决项目建成后的技术开发、市场拓展等问题,确保合作项目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丰富新农村建设合作内涵。将加快推进欠发达地区新农村建设与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结合起来,引导和发挥省内外浙商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深入实施“山海协作工程百村经济发展促进计划”和“全国浙商帮扶低收入群众增收152计划”,重点在欠发达地区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项目合作和农民素质培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培育新型农民,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积极引导和推进山海协作来料加工业务,促进欠发达地区劳动力就业增收。深入开展山海协作基层组织互帮互助工作,增强欠发达地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发挥其带头作用。

 

  (三)创新人力资源培训就业合作方式。结合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依托职业高中、技校等,在衢州、丽水等欠发达地区建设一批山海协作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鼓励发达地区政府以及省内外浙商等社会力量采取资金和师资支持、签订就业协议、企业结对等多种方式,支持欠发达地区开展农业技术和适应二三产业发展要求的创业就业技能培训,重点扶持务工返乡人员、农村党员、青年农民、农村妇女等开展创业,不断提高欠发达地区群众就业创业能力。

 

  (四)加强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合作。省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创造条件,推进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建立社会事业合作结对关系,力争每年达成一批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合作项目,促进欠发达地区社会事业建设。

 

  三、创新山海协作工程推进机制

 

  (一)优化山海协作结对合作方式。加大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互访交流工作力度,对口市县每年至少互访一次。在原有结对协作基础上,根据市场规律和资源要素禀赋条件,促进发达地区市县和欠发达地区市县的全面对接,发达地区各市政府每年都要主动选择结对1—2个欠发达市,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目标任务,并把合作成效作为当年考核的依据。建立发达地区开发区(园区)与山海协作示范区的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发达地区开发区(园区)在山海协作示范区内建立“区中园”,帮助山海协作示范区提升管理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

 

  (二)建立重点山海协作项目的部门联系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牵头成立相关专题合作组,在全省组织动员本系统开展区域间交流合作活动,促进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互促共进发展。对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重点山海协作项目,合作双方政府和各级经信、协作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密切跟踪联系,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合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做好服务保障。

 

  (三)搭建山海协作平台。办好每年一度的山海协作工程系列活动,参照“义博会”设置山海协作专区的方式,把山海协作工程纳入到省内其他重大会展活动。省级有关部门要在本系统已有相关平台中融入山海协作内容,为省内区域交流合作创造条件。

 

  (四)优化山海协作管理服务。加快山海协作统计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山海协作工程的总体情况。深入搞好调研,开展重大课题的前瞻性研究,把握山海协作工程的宏观形势、政策环境、发展态势和需求,积极探索山海协作绩效评估方法,为山海协作工程提供决策依据。总结推广一批山海协作特色产业示范项目、山海协作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山海协作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等成功做法,做好舆论引导和典型示范,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新一轮山海协作工程的浓厚氛围。

 

  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建立山海协作产业合作指导目录。根据优化全省产业布局的要求,研究制定山海协作重点产业导向目录,对符合目录要求的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

 

  (二)切实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逐步增加省山海协作专项资金,不断改善资金扶持结构,充分体现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各有关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对山海协作项目要给予重点支持;各级政府要落实相应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产业转移和山海协作项目创新发展。

 

  (三)落实山海协作项目用地倾斜政策。各地在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用地计划要优先保障山海协作项目建设需要,可适当降低山海协作项目在投资强度、容积率上的准入门槛。对欠发达地区产业带动作用特别明显的山海协作项目,省里在年度计划分解下达时给予积极扶持。鼓励区域间开展多种形式的资源与产业合作,进一步推进地区间资源合作,通过资源有偿调剂、产业转移等方式促进欠发达地区招商引资和经济社会建设。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信贷支持,尤其对重大山海协作项目要给予重点支持,在符合贷款投放条件下,尽可能增加信贷资金额度、简化贷款手续。鼓励各地采取担保机构担保和联保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山海协作项目融资担保问题,加快推进山海协作企业创新发展。

 

  五、切实强化山海协作工程的组织保障

 

  扎实开展新一轮山海协作工程,深化推进省内区域交流合作,有利于提升欠发达地区产业水平,促进低收入群众增收致富;有利于发达地区拓展发展空间,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优化我省产业投资布局,促进“存量”调整和“增量”扩大,提高区域统筹发展水平。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加强对山海协作工程的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新一轮山海协作工程顺利开展。欠发达地区要制定配套政策,改善发展环境,切实维护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区域协作和招商引资提供优质服务。发达地区要完善激励政策,推动和鼓励本地企事业单位到欠发达地区开展投资创业和交流合作活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合作,形成推进新一轮山海协作工程的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各级山海协作工程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作用,建立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有力推进新一轮山海协作工程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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