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弼时是湘赣根据地的领导人、抗日战争至全国解放初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在长期的革命生涯中,他十分重视农民的土地问题,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许多正确的主张,起了重要的作用。田为本的《任弼时与全国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运动》(未刊稿)、杜敬的《任弼时在土地改革中的杰出贡献》 和迟爱萍《任弼时与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 已经对此有所论述。这里,仅简单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 大革命至抗日战争时期的有关论述
在大革命时期,任弼时领导的共青团中央就赞成共产国际关于开展土地革命的“五月指示”,主张在大革命即将失败的紧急形势下,领导农民自发地起来没收大中地主、豪绅、祠堂、庙宇及反动派的土地。可是由于鲍罗廷、陈独秀认为这个指示无法执行,丧失了开展土地革命以挽救大革命失败的时机。在1927年召开的“八七”会议上,他尖锐地批评了陈独秀及中央在土地革命问题上的失误,指出“党无土地革命的决心,并造出一个理论说土地革命是很长很远的过程,不知这是目前的行动纲领。党不但无土地革命决心,并且还有与国民党组织土地委员会来解决土地问题的幻想。党无土地革命的决心,未明白要土地革命才能引革命于新时期”。 1928年5月7日,他又在为党的六大准备的报告《三年来中国共产青年团务概况》中,再次批评了陈独秀及党中央在土地革命问题上的失误。
“八七”会议以后,任弼时积极投入了土地革命斗争。1928年7月26日,他在为党中央起草的文件《城市农村工作指南》中,指出当时“正是我党农村工作发展的极好时机”,“农村工作的主要方针,就是发动农民抗税、抗债、抗捐、分粮,一直到秋收时抗租、没收土地,在群众与我们有力量的地方即须实行割据与暴动。我党应即抓住这一秋收时机创造农村工作的新局面,尤其是在湘鄂赣粤四省必须特别注意在此时期中推进全省总暴动的布置”。 他还指出,在当时的农村工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离开群众、受农民意识支配的盲动主义倾向,必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去攻取县城;要注意城市与乡村及各区之配合发展;加强农民群众的组织工作,注意建立农民武装;加紧士兵运动;同时努力整顿和改造党的组织。他虽然也说“在必要的时候,我们当然不能绝对禁止对于农村反动分子的赤色恐怖手段”,但他正确地指出:“必须向群众解释不应以赤色恐怖的暗杀手段看成是发动斗争的重要方法,而须相信群众的力量” ,广泛地宣传和组织群众。他强调要防止盲动主义倾向,不要过多地采用赤色恐怖的暗杀手段,无疑都是正确的。
在土地革命中,他特别强调充分发动群众,但又要有领导地进行,不要侵犯中农利益。例如他在1935年1月6日作的《目前湘鄂川黔边区的战争形势和党的紧急任务》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分配土地“最主要的问题,就是靠我们发动农村中的基本群众,热烈参加这一斗争。群众起来了,地主富农是容易清查出来的,土地人口也很快可以登记,并且瞒田也无办法,很快便可把田分好”。他批评龙家寨杉木村分田时不要土地委员会,由群众互相盘田的做法,说“这并不是好办法,而且是错误的。因为分田中有许多事情必须要有一定的机关来领导指挥,没有这种机关是做不好的,并且富农地主可以利用机会窃取土地革命果实”。他强调说:“分田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中农的态度,不使他们发生动摇、恐慌。要向他们解释,土地革命是不会侵犯他们的利益,而且是于他们有利的,使他们没有丝毫的怀疑,站在贫农方面,一同来反对地主富农。这里首先就要靠我们从打土豪分东西起,直到分田,都不致侵犯他们的利益。特别要防止把富裕中农判作富农,弄错了的要彻底纠正,并赔偿他的损失。把富农当地主打,消灭富农的个别错误也必须纠正和防止,因为这样的事情也是可以引起中农动摇的。” 在王明的“左”倾土地政策还在党内占统治地位的时候,他强调既要发动群众,又要加强领导,特别是保护中农利益,不要把富裕中农划作富农,而且不要把富农当作地主,不要消灭富农,这都是很可贵的,对于正确开展土地革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抗日战争爆发以后,他积极参与了减租减息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1938年1月2日,他在《山西抗战的回忆》一文中便说:要使农民“参加战争的积极性提得更高,使他们无所顾虑地向前干下去,则从各方面减轻他们自身的经济负担,减少一些捐税、地租和利息,在可能范围内改善人民生活”等等,就是“发动和组织群众坚持斗争的最重要的方法”。
二 《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著名讲话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中国共产党为了争取和平,继续实行减租减息的政策。到1946年4—5月间,随着内战的即将爆发,土地政策需要来一个转变。任弼时主持并参加了这一问题的讨论,他主张应该由减租减息逐渐转变到没收地主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并总结各地区斗争的经验,提出了解决土地问题的具体政策和办法。根据会议讨论的结果,5月4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著名的“五四指示”。
但是在贯彻“五四指示”的过程中,特别是1947年春土改复查开展以后,许多地方发生了“左”的错误。特别是全国土地会议召开以后,各地普遍发生了严重的“左”倾错误。1947年11月12日,任弼时针对这种“左”倾错误,写了《关于解放区政权和新富农政策问题给毛泽东的信》,认为“各地分析阶级不一致,做得过火点的地方,恐有将富农算作地主,富裕中农算成富农者,因此确需颁发一大体通用的‘怎样分析阶级’的文件” 。对于新富农,他提出两点:第一,在建立新政权的文件中,关于地主、富农不应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地方,应加上“新式富农应除外”。也就是说,新富农应该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什么呢?他说:“在民主政权下,由贫雇中农上升为富农者,剥去其选举权似不妥,也不必要,如吴满有式的富农,剥去其选举权将产生不好影响。” 第二,对于新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多是采用逼、吊、打的办法逼他们拿出来,这会在农民中产生一种怕变富农的思想,因此应对新式富农和旧式富农有所区别,“可否规定对新式富农多余的土地,应当劝说他们自动拿出平分(如对富裕中农一样),对他们多余的房屋、粮食、财产、耕牛和农具,除自愿献出分给贫苦农民者外不动,或简直规定不动他们多余的东西(土地除外,即土地应平分),以示与对旧式富农处理的分别” 。他的这些意见,对于纠正土地改革中的“左”倾错误,特别是对于新式富农的“左”倾错误,都是十分重要的。毛泽东阅信后,立即批示“照办”。11月2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