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规定,中苏双方同意“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或和约”,若此后一方受日本侵略时,他方应尽力予以一切军事及其他援助。双方“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在换文中,“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苏联承认中国对东北及新疆的主权,不干涉中国内政。对外蒙古的独立,“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规定:“中东铁路及南满铁路由满洲里至绥芬河及由哈尔滨至大连、旅顺之干线,合并成为一条铁路,定名为中国长春铁路,应归中华民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共同所有,并共同经营”。30年后该路无偿移转中方。
关于大连之协定》规定:大连辟为自由港,对各国贸易及航运一律开放,行政权属于中国。“港口主任由中国长春铁路局局长在苏籍人员中遴选”,所有港口工事及设备一半无偿租与苏方,租期30年。大连平时不受旅顺驻军之军事监督,战时受其军事统制。苏联经长春铁路进出该港之货物“均免除关税”。
关于旅顺口之协定》规定,旅顺为仅由中苏两国军舰和商船使用的港口,由中苏军事委员会管理(中方2人、苏方3人并由苏方出任委员长),海军基地的防护“由中国政府委托苏联政府办理之,民事行政属归中国政府负责,但人选及任免须经苏方同意,苏方有驻军权,30年期满后一切产权归中方”。
苏联通过条约及协定,从中国勒索了大量的权益。有的西方学者评论道:“由于签订了这些条约,俄国在整个满洲将享有军事上的优势,并且通过对铁路的控制,也就能控制这个地区的全部经济生活”,“苏联得到了实质上是帝俄从1898年——1904年间享受过的同样的法定权利”,在外蒙古问题上则给中国服了“一服苦药”。
美蒋方面则对条约和协定持肯定的态度。宋子文认为斯大林已接受了他为之辩护的基本原则,称双方达成的文件令人满意。8月16日,蒋介石通知美国特使赫尔利,说自己“总的来说是满意的”,理由是“中苏条约指明,苏联方面有意:一、帮助促成中国军队的统一;二、支持中国创造一个统一、民主政府的努力;三、支持中国国民政府”。
中国共产党对中苏条约表示谅解和支持,与此同时要求党内坚持自力更生,以排除条约的不利影响。毛泽东说,中苏条约“为远东和平之保障物”,并非“对我国之民主运动不利”;苏联与国民政府签约,“实则除国民政府而外自无可为对象者”;“我们完全同意中苏条约,并希望它的彻底实现,因为它有利于两国人民与世界和平,尤其是远东和平”。
1945年10月,聂荣臻在晋察冀干部会议上指出:“苏联参加对日作战,迅速打败日本法西斯,对中国人民有利”,“但我党的政策,则决不能为苏联与中国的外交关系所约束”,“我们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争取胜利,不依靠别人”。只有靠自己去努力,“才能取得国际的支援,才是正确的道路”。12月18日,周恩来就接收东北问题发表谈话指出:“东北是中国的东北,国民政府代表中国去接收东北主权,这是应当的,但如何建设东北,却是内政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抗战时期中苏关系时起时落,总的来说是友好的。苏联援助中国的抗战,是中国的盟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