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黄克功在一起
黄克功要求死在向敌人的冲杀中
1937年10月5日,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对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茜逼婚不成,开枪把她打死。经抗大副校长罗瑞卿向中央领导报告批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将黄克功逮捕收监。在审理这个案件期间,延安各单位围绕这一案件组织了讨论。
有的同志认为,黄克功是红军的重要干部,对党是有功的,主张给他戴罪立功的机会;有的同志认为,黄克功自恃有功,无视法纪,杀人者必须偿命。黄克功本人也写信给中央,他说,如果死刑必须执行的话,希望死在与敌人作战的战场上,不死在自己的法场上。他要求给他一挺机关枪,由执法队督阵,要死在向敌人的冲杀中。最后,经边区高等法院最后判决,仍判处黄克功死刑。
毛泽东致信雷经天
在公审大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了毛泽东于10月10日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的信。信中说:
“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果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
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刘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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