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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的改革,就是尊重人们的权利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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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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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余年来,有一大批地方官员都可以称得上是改革开放的功勋人物,虽然他们很多人并不为全国读者所熟悉。要了解他们的功勋,还得从30年的大视野来看。
邓小平同志说,中国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其实邓小平在1962年就精辟表述过“摸着石头过河”的思想:“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这是中国的改革最具特色的地方。
这个特色符合人类的自然本性。实践先于理论,权利先于法律。在没有成文法甚至没有法律的社会,一样会存在权利安排。比如在原始社会,人们天然就拥有狩猎、采摘野果维持生存的权利。不是法律的授予,人们才有这种权利的。法律的作用,仅仅是确认这些权利,并保护它们,这是文明发展的真谛。
秘鲁经济学家德·索托在研究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困境时发现,正是因为这些国家的人们大量的权利被刻板的法律和种种管制政策所压制,导致他们很多资本只能以不合法或者半合法的地下状态存在。比如说,把江河的水位提高就能发电,使本来闲置的水变成资本,但如果缺乏良好的、健全灵活的法律体系,就没有人去投资水电。即使是穷人,也并非没有资本,保障他们的权利就能释放他们的资本。在拉美一些国家,存在价值庞大的穷人的资本,只不过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这让穷人们只能维持贫困的生活。
高明的改革,就是尊重人们的权利选择。中国之所以比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功,正是因为中国历史性地选择了一条适合实际的道路: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选择。
在因地制宜的过程中,地方的制度创新非常重要。在30年改革中,总是能看到,首先,群众摸出一条新路,再由地方政府鼓励,最后由中央加以确认、推广。从农村土地承包改革,到乡镇企业崛起又衰落,再到民营企业崛起,一直到今天的整个中国的权利安排,有许多这样的烙印。这样的改革,是全民的改革,而不同于按照某个刻板路线进行的改革。
无数的地方官员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从深圳特区的众多探路者,到江浙官员的创新竞争,有很多官员思想开放,敢想敢干,有改革魄力,真正相信“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对于民间的探寻新路的努力,他们去鼓励、去维护、去推动。在法律正式承认以前,很多民间的制度创新就已经在实际起作用了。
中国改革的一个奇妙之处在于,推动改革的地方,能从自己的行为中获得回报。经济发展,地方政府的财力就更充裕,这个安排刺激了地方官员的改革积极性,让他们意识到调整管制的好处,促使他们向市场转型。比如说,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地方政府就已经在严格保护民间产权了,因为不保护民间产权,投资就不会来,地方就难以发展。而这个安排也让很多地方官员走的是低调的、渐进的改革之路。他们多数不是显眼的政治明星,但无可否认,中国的发展奇迹离不开他们的努力。
当然,地方官员之所以能做出这样的贡献,首先是因为,中央政府的目标是尊重权利的法治之路。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在总结改革经验时说:关键不在于步子有多快,而是方向一定要对。在中央确定的正确方向下,人们可以更多地用权利的话语跟地方官员对话,也就自然会有更多的地方官员选择成为改革者。
有人说,一个地方房子的厚度可以反映这个地方权利得到保护的程度。如果人们相信产权是稳定的,就会愿意多投资金,把房子建得很结实。改革也是如此,百年大业都是以权利为基石的。我国正在走向法治之路,但仍然需要无数的尊重权利演进的地方官员来深化改革。落实到条文的成文法,在防范权力滥用的同时,亦应为地方创新留下足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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