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教育视导工作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当时教育部设办公厅、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初等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视导司。视导司是在原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研究室、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视导室、资料科等几个单位基础上组建的。
教育部确定视导司初建时的工作任务要求:
1.必须加强视导工作;必须派员下去视导,才能完成总结和研究工作。
2.今后应有系统、有重点地检查工作,根据检查的结果,加以分析批判。
3.组织各司干部,有系统地解决些重大问题,克服视导工作上的手工业方式。
视导司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视导工作,检查各大行政区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项教育政策、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各司可指定专人负责,配合视导司组织视导小组。
二、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和法规建设
2000年1月3日,中编办下发了《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2号)。同意将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对地方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2000年1 月26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的通知》,要求加强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作出更大的贡献。
2001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39条提出: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继续做好贫困地区“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对已实现“两基”的地区,建立巩固提高工作的复查和督查制度。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保障作用,建立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十五”期间,国家和地方要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以来,各地十分重视教育督导法规建设。
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1998年7月14日厦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
1998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
1999年1月14日由北京市市长贾庆林签发第21号人民政府令予以发布;
8月湖南省人民政府通过了《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湖南省省长签发了人民政府令予以发布;
12月3日辽宁省省长签发了关于发布《辽宁省教育督导规定》的人民政府令;
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教育督导规定》;
2000年8月25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
11月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
2001年2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下发了《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
2001年4月6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教育督导条例》。
三、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
自1986年以来,建立了国家、省、地、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网络逐步建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了督导机构,截止到2001年6月,97.5%的地(市)、97.77%的县(区)建立了教育督导机构。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占全国地(市)65%和占全国县(市、区)总数59.7%的督导机构称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机构。
各地十分重视督导队伍建设。西藏、广西等自治区分管教育的副主席兼任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总督学。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重庆、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主任、副主任或正、副厅级领导兼任教育督导室主任或总督学,同时设若干名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6个计划单列市教育督导室主任均为正、副厅级领导。全国目前有教育督导工作人员35217人。其中专职督学8631 人,兼职督学21178人(含教育部聘请的总督学顾问、国家督学及各级督导机构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的特约教育督导员2673人)。
为加强国家一级督学队伍建设,1991年12月,国家教委制订了《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至今已聘任了六届203位国家督学,现任第六届国家督学75人,其中含省部级总督学顾问4 人,民主党派特约教育督导员4 人。
为提高督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自1987年以来,国家教委委托华北、华东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举办全国地市以上督导人员岗前培训班;各省也负责开展对县区督学的培训工作,各级督学基本上接受了一次以上培训。
四、积极开展教育督导实践:
1.配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2.对全国中小学教育工作开展“五项督导检查”(即“五查”)及“五查”复查。
3.开展“两项督导检查”。
4.开展“两基”评估验收工作。
5.开展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6.为了贯彻1994年全教会精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研究解决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国务院委托原国家教委合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
7.开展了构建督导评估机制,推动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
8.建立了“两基”复查制度。促进了各地巩固“两基”成果,不断提高“两基”工作水平。逐步建立实施素质教育现代化先进乡(镇)、县(市、区),教育强乡(镇)、县(市、区),县级教育发展水平评估等评估机制,推动政府行为和学校管理全面到位。
9.一些地方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职业学校、民办学校等开展了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