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政府下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
《办法》要求,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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