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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并正式实施
 
时间:2009-12-29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划转、使用等行为,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此《办法》是在2009年8月26日至2009年9月8日网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200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除贯彻实施两部办法相关内容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办理过程更加便利,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使用审核业务交由各区、县办理,业主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信息变更、过户、退款等业务到市资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即可办理;而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直接到项目所在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五种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维修。五种紧急情况包括:“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有脱落危险危及公共安全;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出现以上情况,可由房屋管理单位申请,经房屋安全及设备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后,不经业主表决直接维修,相关费用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更加便捷。房屋买卖时,购房人持房产证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即可办理变更手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划转到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购房人可持以上材料直接到业委会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在管理制度方面,《办法》明确,独立式住宅与非住宅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为50元/建筑平方米,而多层住宅、非住宅仍为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住宅、非住宅交存标准为200元/建筑平方米。这里所称的非住宅是指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办公楼、医院、幼儿园等)或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底商等)。业主交纳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先由市资金中心代管,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再按照划转程序交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

  预售商品住宅的,未售出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商一并交纳。目的在于明确开发商的交存义务。即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开发商和业主一样,就其未售出的房屋按照规定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使用备案事项改由区县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办理。考虑到当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其日常状况就应纳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范畴。因此,为保证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业务交由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更为科学合理。

  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办法》还明确了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统一管理后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市资金中心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住建委负责监督指导、使用审核,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此外,为了引导业主树立维权意识,《办法》鼓励业主委托专业机构对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工程进行造价审核及工程监理,以监督施工单位的报价是否合理、资金是否全额用于该项工程、施工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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