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前夕,记者采访了正在参加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一次会议的中华中医药学会会长、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主席佘靖委员。她建议将《中医药法》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佘靖指出,虽然我国逐步建立和形成了有关中医药的法律制度,但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传统医药综合性法律;现行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法规总体上看比较分散、不系统;现行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规范未能充分反映中医药的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在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的过程中,扶持、保护、促进发展的力度不够;现行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空白,有的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与国外传统医药立法相比相对滞后。中医药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是制约中医药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因。
佘靖表示,由于种种原因,“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尚未得到很好落实,有必要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度化,能够更有效、持久地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因为,制定“中医药法”是满足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的需要,是保护、发展优秀民族文化的迫切需要,是加强中医药传承、保护中医药资源与传统知识的需要。另外,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目前有54个国家制定了传统医学相关法案,94个国家颁布了草药相关法案,因而制定“中医药法”也是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保持中医药在世界传统医学领先地位的迫切需要。
佘靖认为,制定“中医药法”具有可行性。一是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为中医药立法提供了根本依据。二是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中医药的方针,政策,为制定“中医药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已颁布实施多年,24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性中医药法规,为制定“中医药法”积累了宝贵经验。四是建国五十多年来的中医药工作实践,在管理上积累了大量成熟的经验,对中医药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了相应的研究,为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五是国外传统医药立法,为我国中医药立法提供了许多可借鉴的经验。
佘靖呼吁将《中医药法》列入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计划,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及时颁布实施,以保护、促进和规范中医药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