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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和飙车两新罪量刑引争议 被指缺乏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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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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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对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对醉驾和飙车的处罚究竟是严了还是宽了?”近日,随着该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对拟纳入刑法的“醉酒驾车”和“飙车”两个新罪名“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规定,在最高立法机关的分组审议中,遭到了相当多的委员质疑。
刑法修正案分组审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量刑规定引争议。
不利威慑醉酒驾驶
任茂东委员提出,司法实践中拘役最多是6个月,建议只要是醉酒驾驶,不管有没有肇事,都应当处以刑罚,至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姜健也认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处罚太轻,她建议增加一些规定:造成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更有利于威慑醉酒驾驶。
否定以往司法判例
信春鹰委员认为,以前成都、南京、杭州等城市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有以“交通肇事罪”被处罚,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草案规定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是否要否定以往的司法判例?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刑法学者周光权认为,2008年发生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驶案件,终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了死缓,现在规定醉酒驾车只是判拘役,老百姓会认为刑法修改后对被告人反而轻判了,有悖立法初衷。
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任茂东委员认为,新增规定是针对醉酒驾驶置公共安全于危险状态,但尚未肇事的行为而设立的,但按照本条规定,醉酒和追逐竞驶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建议删除“情节恶劣”这一条件,这样既保证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又避免了法律规定过于概念化的弊端。
乌日图委员也提出,草案中“追逐竞驶”这种表述将来在司法实践应该如何判定很难掌握。例如在高速公路上,没有超过规定的限速,前后两辆车相互追赶,这是不是追逐?
白景富委员提出,如果是醉酒后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应该更严厉,这条规定应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实施醉酒驾车、飙车的行为如何处罚;二是发生交通肇事后,如何与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区别。
醉驾飙车入刑需慎重
相比占了主流的赞成意见,也有一些委员对醉驾入刑的不同意见。
从斌委员提出,《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要有所区别,不能把属于社会治安处罚的事件用刑法来处罚,酒后驾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是属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据了解,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草案征求一些地方的意见时,对于醉驾入刑,也有一些地方建议要加上后果或情节上的限制;对于飙车入刑,有的地方认为情况复杂,不好把握,建议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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