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引起上海同胞的愤怒!一致罢市三天,声援孤军,要求将孤军送回晋元路原营地。工部局不得已照办。悬旗事件暂告一段落。但经此事件后,孤军营内的国旗被收缴,此后只能举行“精神升旗”了!
何玉湘烈士被害
一九四〇年“九一八”,孤军营又发生了何玉湘中士被白俄开枪杀死,高广云上等兵被击伤的血案!抗战胜利后,一九四六年,凶手米奇亚可夫经上海法院审讯,判处徒刑十五年。当时上海新闻报登载审讯经过颇详,内容如下:
一九四〇年,上海万国商团白俄雇佣兵米奇亚可夫枪杀四行孤军何玉湘中士一案,自本(十)月十二日初审后,以该案证人未能到期,故改于昨日(十月二十二日)下午再审。昨日到案证人有前四行孤军中士班长石洪谟,及在警察局任警官之前万国商团白俄队长伊凡诺夫。
推事吴荣林、书记谢寅生座后,首传被告米奇亚可夫讯问。据米供:二十九年(一九四〇年)九月十八日那天,担任守卫孤军营的白俄士兵由七岗增至十三岗。当时被告担任守卫第一岗。因那天形式紧张,迫不得已乃开放一枪。同时,在被告开枪后三十秒,第七岗之拉希开维支亦开放一枪。被告虽开枪,但不能确定何玉湘即为彼所杀。
次由证人伊凡诺夫作证。伊称,当时并未在场,单从报告书上得知米曾开枪。于米开枪后三十秒,第一岗亦曾开枪。惟记录上并未载有开枪至何玉湘死命一文。又因奉上司令,无论何人不得入孤军营,故亦无从查得开枪后所发生情事。彼当将每日记事簿一册呈交庭上,以备参考。
伊发言完毕,由证人石洪谟发言,石称,年二十八岁,现服务于中央干训团,原在孤军营唐棣连长部下任中士班长。现唐连长因公赴苏州,故由本人代连长作证。出事那天,因奉谢团长命令,察看营外马路上是否有事发生。本人奉命后,当即驰往出事地点,而情逢其会,故知之甚详。当时因欲察看马路上是否有事情发生,故与何玉湘并肩站在一凳上,向外观看。当时孤军与民众等因营门无故被封锁,与白俄守兵发生冲突,米乃向营内开放一枪。记得当时米曾瞄准两次,至第三次瞄准才开枪。所放枪弹先中何头部,再中另一士兵高广云之腿。因高适在洗浴室内,而该室地位颇高,故弹中腿部。
石讲述完毕,被告律师刘剑刚乃起立为被告辩护。“当时环境恶劣,日人屡次要求接管孤军,租界当局则竭力避免。因之派白俄队戒备,明为看守,实则暗中保护。九月十四日为升旗一事已有不幸事件发生,盖当时租界不准孤军升旗,而孤军则因情绪热烈,故未得着管理当局允许,仍将国旗升上,因此遭管理当局用自来水、催泪弹将士兵冲散后,将旗降下。此事发生后,白俄警士等奉命不得入内。‘九一八’那天,马路上已有民众数百人与营内士兵互相摇手呼应。那时米年纪不过二十岁,因年幼无法应付当时的紧张情形,故而开枪。事后本人亦曾向白俄队长伊凡诺夫询问,何以不多派人协助米等?伊答以无法。米之上司亦应负担相当责任。本人有三点为被告辩护:(一)被告承认开枪,但未承认杀人,亦未能证明彼杀人。(二)何玉湘致死之枪弹,未能证明即为被告所开放者。又因环境不许可入内调查,故无法证明子弹为谁所发。盖当时第七岗亦曾开放一枪。(三)当时民众包围被告,营内孤军又发动呼应,有缴械形势。因当时守卫孤军营之警士有法令一条,即于形势险恶,可以无须长官允许开枪。白俄警士入伍之初,乃依照英国军队规定规律,彼等未收良好教育,对法律一向不明了。又当时租界之法令,到现在看来,又大不相同。故请庭上判被告较轻之罪或无罪。”
刘律师辩护完毕后,庭谕:本案定二十八日下午二时宣判,被告还押。
一九四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上海法院判凶手米奇亚可夫有期徒刑十五年。
晋元烈士殉国
一九四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晨光熹微的五时许,孤军营官兵循例在操场集合,列队早操。点名时,发觉士兵郝鼎诚等四名迟到五分钟。晋元同志治军素严,当众予以训斥。不料郝等早受敌伪方面诱骗,趁机下手。在全体跑步时,乘晋元同志不备,用短刀向他头腰两处猛刺,晋元同志伤重立殒!团附上官志标中校见状趋前援救,也受重伤。凶手当场被附近官兵捕获,移解上海公共租界当局法办。
晋元同志的死讯传出,上海同胞哀恸至极!任何危险也阻挡不住爱国同胞在马路上汇成的大洪流。他们拥进孤军营向他致敬,瞻视他的遗体,三天内共达二十五万人,人人显露出悲愤的面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