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遵照、组织实施。
《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是为加强民族工作,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精神而制订的。
规划总体目标是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不断发展,贫困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群众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对外开放水平有较大提高。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进一步提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理论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民族法制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民族关系更加和谐,民族团结更加紧密,实现少数民族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到2010年预期实现:
——民族自治地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保持现有水平。
——民族自治地方“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实现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
——少数民族婴儿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5‰。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种数比2005年增长20%,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印数比2005年增长25%。
——少数民族各类人才占在业人口比重比2005年提高0.5%,基本接近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
——民族自治地方城镇化率比2005年提高5%。
为实现所提目标,规划提出了十一项主要任务,包括:大力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基础条件;着力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特困和特需问题;努力提高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水平;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事业;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稳步提升少数民族社会福利水平;切实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扩大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对外开放;逐步健全民族法制体系;不断完善民族理论政策体系;继续营造各民族和谐发展社会环境。
规划还提出,“十一五”期间将重点建设十一项工程,包括:特困少数民族群众解困工程;民族基础教育帮扶工程;民族高等院校建设工程;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发展工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工程;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培养工程;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工程;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合作工程;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程;少数民族现状调查工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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