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百年来,人们在和自然斗争,在和同类斗争的经验教训中获得启示:为了实现某个共同目标,在恶劣的大自然环境中生存、在强大的竞争对手面前获胜,人们必须有目的地聚合起来,并且须使其中每个个人的努力和他人的努力协调一致。事实是,文明社会的一个主要标志就是社会被分解成大量根据明确目的组建起来的集合,在集合内“以分工的形式确立各个成员的任务,而且还有谐调这些任务的措施,执行这些措施的制度保障”,这些集团使本来散乱的个体进入有目的、有意志的集合中,使个体的行动因为受到集合的规范而获得理性也使社会获得自己的理性。这种集团的存在解除了原始个体的盲目状态,把原始个体统一在一系列有目的、有意志的活动中,同时也解除了社会作为无机物的历史,社会因为上述集合的存在同样也获得了自己的有机整体性,由散乱群集(无机体)变成了意志群集(有机体),它变得能把自己自我组织起来以整体的面貌来应对外界刺激。换句话说,社会作为整体也正是通过这些集团的存在而使自己变得在组织形式上具有理性,当然对于这一点,东西方思想并不一致[1]。在西方某些现代组织社会学家的观察中这种理性是有限的[2],只能叫有限理性。
一个理性群集必须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现代社会这种组织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使个人生活的自由度大大降低,群集的个性是不断地缩小个人生活的领域将之纳入群集体事物的范围,这种冲动使群集总是倾向于更多地干预个人生活,使越来越多的领域离开私人管辖范围变成群集的公共事物。群集甚至会产生这样的看法,群集的目标高于个人的目标,个人必须为群集作出必要的牺牲,群集的纪律高于个人自由,纪律代表了群集的集体意志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这个过程中,群集趋向于不断地剥夺个体的自由和意志,群集通过这种不断地剥夺而使自己变得更为强大,群集通过不断地剥夺个体的意志而使自己的意志变得极为坚强,通过不断地剥夺个体的自由而使自己的自由变得趋向于毫无约束;换而言之,因为群集总是习惯性地把个人放在群集的总体结构中来看待,群集常常会自我膨胀,觉得个体只有在群集中才能找到意义,离开了群集个体就无法确立自身因而也没有意义,因此群集常常会形成这样的错觉:个体实际上并不属于个体本身,个体的权属应归于群集;通过这种转换,群集总是希望将个体变得更为藐小令其趋向于无,群集试图通过这种方法使自己内部更为整一,并通过这种内部的整一性而令自己在外部看来更为强大。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群集总是倾向于尽可能详细地规定其内部每个个体的任务、地位、权利,这些规定总是令个体失去行动自由,个体逾越这些规定的可能性实际上微乎其微,群集犹如一个过滤器,把个体可能的逾越性行为过滤掉。
群集是这样一种生物体,它通过剥削个体的自由而增强自己的自由,通过收集个体的意志而增强自己的意志,它通过消灭个体而成全自己为超个体,最终,它把自己变成了个体的对立面。但是,它同时又有这样一种机制,所有在他内部被剥夺了的个体总是倾向于反过来认识这一过程:群集保障了个体而不是剥夺了个体,群集赋予个体以自由而不是剥削了个体自由,群集通过统一个体意志而增强了个体意志和权力,它总是倾向于鼓励内部成员忘记这样一种事实:群集的自由来自对个体自由的收编,群集意志来自对个体意志的整合,不是群集赋予个体以自由、意志、意义,而是相反,个体赋予群集以自由、意志、意义。
因此,从反面来看,文明社会的群集化,实际上包含了一个不断消灭个体――令其成为群集的一部分,离开了群集就没有意义――的机制在里面。这个机制最终使群集产生了一种自大倾向,它甚至会认为个体是从它那里获得生命和意义的(基督教的创世说),因而个体也是它的所有物(它对个体具有宗主权),而不是倾向于认为:它是由个体组成的,独立个体的自由、意志、价值构成了群集之自由、意志、价值的基石,它的意义是由个体的意义构成的,如果没有个体的价值就没有群集的价值,没有个体的自由就没有群集的自由,等等。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群集的理性的确也是有限的,群集的真正目的是把个体参与群体事物的能力限制在可控制的范围内,以防个体目的逾越群体目的,个体的行为逾越群体行为,为了适应这种要求,群集发展出了一系列限制性手段,例如科层制,它的目的在于把每一个体活动范围限制在等级制链条中,不仅他必须受到来自上级的检控还必须受到来自下级的监控[3],这样集群要对外部刺激做出反应就必须在内部经历由下到上的请示过程以及有上到下的发布过程,这个过程的缓慢程度和群集的大小以及科层制的复杂程度成正比,以至在很多时候群集会患上一种叫做反应迟缓的精神障碍性疾病,它的感受性因为中间环节的增加而下降,反应的灵敏度也因为中间环节的复杂而削弱,它使我们看到一个机构健全、组织严密、幅员庞大,本应具有强大力量的群集反而会表现出婴儿般的孱弱,老人般的迟钝。群集的组织性(在安分守己的道德教条左右下以及科层制等级的限制下)使每一个个体的视觉范围大大受限,只有少数几个人有权力掌握事关全局的信息,因而很少有人能真正能对群集之整体做出负责任的决策,这样便加强了群集中个体对群集整体决策的依赖性和屈从性,群集维护了自身的统一,但是另一方面群集中的个体变得越发地盲目和非理性,他们完全被群集的整体要求左右了,成了群集的工具。
即使是在最民主的群集中,个人处理群集事物的可能,甚至个人处理自身和群集之间关系的能力都受到了极端限制――这就限制了一般个体对于群集的责任感。个人可以依靠的信息资源非常有限,因而个人在群集中根本不可能按照理性的要求来决定自己的行动,也就是说在群集之内个人的盲目、盲动并没有消除,而是变得更加隐蔽,它隐蔽在了群集整体性貌似理性的行为之中。一方面群集试图消灭个人,个人感到自我被消灭的痛苦,同时也感到自我被消灭的愉悦――把自我彻底地交付给群集的依赖感,产生了不必为自我负责的轻松感以及在群集中更加彻底地消灭自我的幻灭感,因为感觉到离开群集便一事无成的痛苦自我处于极端的自我否定的深渊之中,这些都使个人对自我变得漫不经心,极易使自我从一种积极力量转化成消极力量,这种消极常常装转化成一种非理性的破坏力,这种破坏力如果和个人不必为群集负责任的想法结合,就会使个人变成狂躁、暴烈,群集变成了个人的战壕和掩体,个人隐蔽在群集之中,常常在幻觉中把群集的力量当成了自己的力量,感到自己力量无限膨大,但又不必为这种力量的破坏性负责。群集在这种情况下极易感染某种暴力性。
因为绝大多数成员缺乏参与群集公共事物的条件,群集极易变成个别专家、精英的专制舞台,群集的权力实际上越来越向着那些执掌群集事物的高级专家、顶级首脑集中。这种集中又会反过来加强群集对个体、个性的盘剥和压抑。这种双向作用的最终结果可能是这样的:群集不断地使个体失去个性而成为群集规则的牺牲品,同时个别独断家、领袖、首脑不断地逾越个体权力,凌驾于群集整体之上,成为事实上的群集的所有者――他不仅拥有了主宰群集的权力,而且因为群集中个体成员的个性的湮灭,他事实上也拥有了群集中所有个体成员的人身宗主权,他就把个体原本对群集事物的效忠转化为对他本人的效忠[4]。
不过换角度言之,群集的无个性化、例行公事、因循守旧等等不仅仅是受到群集领袖鼓励而产生的特征,更是群集的本质特征。群集的首要任务在其诞生之时便已经确定:为了维护群集的内部统一,以便群集作为整体得以维系、生存,群集就必须把自己内部的异己分子,那些敢于以特例独行的方式破坏群集的整一性的分子扼杀在萌芽状态。因此群集实际上是这样一种机构,它过滤那些异端行为,通过不断地强化制度、规章、等级,将个体限制在可群集允许的范围之内,为此它发展出了一种预防机制:惩罚异端,规驯来者,不断地强化自己作为极权的统治特征,以便潜在的异端因为恐惧而变得驯服。
注释:
[1] 这我们可以从东西方人对群集的不同比喻中见出。基督教背景中的西方人喜欢用羊群作比喻,如果一群羊失掉了它们的牧人,西方人就会认为这群羊非常可怜,因为它们没有方向了;西方人常常把自己比作羊,把上帝比作牧人,实际上《圣经》中上帝多次自己指自己为“牧人”,或者“羊的门”,这是西方谚语sheep without a shepherd之义。这种情况下,东方人则喜欢用乌鸦来打比方,一群人的杂乱群集被东方人叫做“乌合”(像乌鸦一样聚集),因为乌鸦聚合,受惊易散,于是东方人又用“乌合之众”一语比喻勉强拼凑组合在一起的松散群体,人心不齐,没有素养的群体。
[4]从上述角度,我们会发现中国古人对群集的理解实在是非常高妙的,他们具有一种本能的理解事物之始原性本真的力量。《易经》乾卦爻词曰:“上九:亢龙有悔。”意思是说,龙飞到极高之处,脱离了适宜于自己的环境,没有了升和降的余地,超过极限,过则有悔。对于群集中的个人来说,当他成为高高地来到群集的上方,主宰群集,成为群集统领,一人独夫,那么他就会盛极而衰,这一条充分说明古人对一人独夫的贬斥。乾卦的另一条爻词这样写道:“用九:见群龙无首。”乾卦六爻都是阳爻,一爻接一爻地运转循环,周而复始,没有哪一爻能够算是开端,犹如一群龙,没有哪一条可称为首领。古人认为这种情况是大利、大吉的,因为群龙无首的局面,没有冒尖的龙,这在古人看来正是条条龙都能保持中正之道的必要前提。而现代人在此恰恰忘记了古人的本意,而把“群龙无首”看成是乌合之众因没有首领而一盘散沙,进而贬斥处于这种状态的群集,不知古人恰恰把这种状态的群集看成是群集的大吉、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