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年底实行的燃油税费改革,是在现行的税制下通过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来实现的,而不再单独设立一个新的“燃油税”税种。这样做是基于什么考虑,对消费者和税收征管部门有哪些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龙岳辉介绍,消费税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一些产品有选择性地征收的一个间接税种。这次燃油税费改革,不再单独新设燃油税,而是把“燃油税”并入消费税,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
一是燃油税和消费税都是以成品油为征收对象,而且两个税的性质和功能基本相似,都是起到调节消费的作用。所以,通过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的单位税额,同样可以实现燃油税费改革的目标。
二是这样做符合简化税制的原则,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现在改革后只是单位税额提高了,税还是原来的一个消费税,那么征税环节就不需要增加机构和人员,提高了征管效率。
三是由于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者无须为交税操心,反而节省了过去专门去交公路养路费等6项费用的时间和精力。由于成品油原来就含消费税,生产企业纳税也不需要增加工作量,这样整个社会成本就大大降低了。成品油消费税采取由生产环节征收,这种征收方法比较成熟,在操作上更具有可行性,有利于稳定税源,防止税收征管中的“跑冒滴漏”。
在提高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同时,也提高了石脑油、溶剂油等其他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单位税额。这一方面是从调节资源类产品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的角度考虑,同时也是出于加强税收征管的考虑。如果仅提高汽、柴油的单位税额,将会造成石油制品之间存在较大的税率差异,就可能会出现通过混淆产品名称来逃避税收的问题。
这次调整税额形成的税收收入一律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的支出,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必要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