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湘潭市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来投资的界定
1、湘潭市以外的投资者(包括境内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其资金、设备和其它资本投入湘潭市的统称为外来投资。
2、战略投资者是指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国际同行业前五位企业以及外商投资单项1500万美元或外来投资单项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资者。
二、方便外来投资者
3、实行项目申办代理制。投资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园区代为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由商务部门代为办理,其他投资项目由市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代为办理。
4、实行报批服务一站制。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服务厅,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制”服务,所有审批、收费、年检、咨询等均在服务厅内进行。
5、实行级领导项目跟踪协调负责制和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对重点招商项目,实行定人员、定项目、定责任的跟踪协调负责制。
三、 优惠外来投资者
6、投资兴办生产型生产,根据其生产规模、投资强度和工艺要求及标准,协议出让土地,可按规定的最低价出让。
7、投资兴办开发性农业生产项目,需租赁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在不改变耕地(基本农田)性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时,免缴土地开垦费、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8、投资购买中小国有企业,享受湘潭市中小国有企业改制优惠政策;投资湘潭市旧城改造建设项目,享受湘潭市旧城改造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物流、连锁超市、大型商场建设项目,享受湘潭物流项目优惠政策。
9、湘潭市级各工业园区的入园企业享受政府规定的园区优惠政策。
10、鼓励外来投资企业争创商标、名牌产品、凡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湖南著名商标、湖南名牌产品的,享受《湘潭市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政策规定》(潭政发[2005]25号)的相关政策。
四、保护外来投资者
11、尊重外商的工作和生活习惯。对外商居住和活动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由市公安局指定部门专人管理。
12、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执法应按属地和授权管理的原则,坚决杜绝多头交叉、重复执法现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违者将予以严肃查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政执法人员未经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滥用检查职权。
13、行政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对企业违规行为视其情节实行“初次免罚制”。
14、湘潭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受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外商投资诉讼案件。
城市两区和市级开发园区的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原则上与本规定保持一致。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