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卫生局、市妇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人口计生委等单位制定的《湘潭市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妇女病普查普治是保障妇女健康的有效措施,提高妇女病普查普治率是《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确立的重要工作目标。为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湘潭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农村已婚妇女中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为确保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湘潭市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制度,对已婚妇女在3年内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普治,普查率≥80%,普治率≥90%;到2010年妇女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85%;到2010年妇女生殖道感染率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1/4;逐步降低宫颈癌、乳腺癌的患病率。普查工作从2009年起开始,以农村妇女总人数为基数,每年普查三分之一,到2011年全面完成,并由湘潭市卫生局和市妇联分年度下达普查工作计划。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湘潭市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湘潭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妇联主席、市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妇联、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成立湘潭市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的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并参与重大、疑难妇女病的会诊与治疗,技术指导小组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管理。
湘潭市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负责辖区内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
建立健全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市妇联为承担此项工作任务的责任主体。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妇女病的普查普治工作,按要求落实普查工作经费。
2.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制定技术规范,加强卫技人员培训,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
3. 各级妇儿工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级妇联要利用基层组织网络开展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的宣传动员,组织已婚妇女积极参与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
4.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在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宣传的同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的普查普治工作。已婚育龄妇女的普查普治可结合人口计生部门每季度的生殖健康监测一并进行。
5. 各级财政负责落实项目经费,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6. 人事部门负责对农村妇女病普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三)实施步骤
1. 广泛开展宣传发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宣传单等形式,深入开展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的宣传;实行分片包干上门开展宣传活动,把妇女病普查普治的重要性告知广大妇女,动员其积极参与。县(市)区、乡镇(街道)要逐级召开妇女主任、妇幼专干、计生专干会议,以村为单位召开已婚妇女参加的妇女病普查动员大会,将政策宣传到家庭,把政府对妇女的关心传达到村、到组、到户、到人。
2. 依据《湖南省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规范》,按技术队伍、设备和房屋要求设置普查点,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与流程。
3. 加强专业队伍培训。建立健全以乡镇卫生院为基地,以省、市、县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为依托的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技术服务网络;对确定参与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帮助其全面准确掌握常见妇女病普查普治方法与标准,市级妇女病普查普治技术指导小组成员应下基层巡视、指导,并参与重大、疑难妇女病的会诊与治疗。
4. 认真组织农村妇女参加普查普治。按照《湖南省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规范》的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并组织到指定地点进行妇女病普查。
四、经费筹集
对农村妇女病实行免费普查,所需一次性耗材按每人25元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列入年度预算,市、县两级财政分年度安排所需工作经费。普查发现的一般生殖道感染的治疗费用或需进一步检查确诊费按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实行。
五、效果评价
1. 统计分析。所有普查普治对象都要填写相关卡(表),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资料,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保管,用《湖南省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月报表》进行统计,并逐级上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要对辖区妇女病普查普治完成情况、疾病分类、治疗效果进行统计分析,提出防治建议与对策,形成分析报告在每年10月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院,湘潭市妇幼保健院形成分析报告整理后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在每年11月底前报市政府,年度检查结果与人口计生部门共享。
2. 组织考核。将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年底实施考核,对效果进行评价。
3. 表彰奖励。通过考核,对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