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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的意
时间:2009-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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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进一步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湘潭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做好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工作。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上级投资计划下达后,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转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目录”,以利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投资计划,在上级财政资金下达后按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应将中央投资在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按照工程进度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将中央新增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要确保资金真正落实到国家下达的项目上。 二、切实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不违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湘潭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国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环保、安监、卫生、气象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简化程序,压缩时间”的要求,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及时开工和顺利推进。要按照建立联网办公、并联审批工作机制的要求,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压缩审批时间的具体方案,在最短时间内完善项目审核、环评审查、用地审批等各项手续;遇到项目法人提交的报审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缴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先行缴纳的外,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可以在审批手续办结后缴纳,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批次缴纳;法规未明确规定收费的,受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确保项目建设进度。严格落实项目工作责任制,在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时,由项目主管部门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责任状,将项目建设任务列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严格责任追究。对严重失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差的责任主体,由监察部门实行行政问责。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在切实完善项目前期工作的前提下,全力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一般要在项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开工建设;要确定项目建设进度目标,排出工程建设进度表,确保中央新增投资迅速形成实物工作量。 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各项目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建立中央新增投资项目投资台账、进度计划等档案管理制度。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和资金拨付程序,参照《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落实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财务审计制、报账提款制等规范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五、落实优惠政策,加大配套资金筹措力度。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中需缴纳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规费,政策和法律规定减免的,按减免规定执行,有关手续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潭政发〔2007〕3号)办理;没有减免政策的项目建设单位所缴纳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规费,在缴款后10天内,根据项目性质不同、优惠幅度不同的方法,由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一)属于湘潭市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按该项目所缴规费的市级部分的100%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所拨款项作为市财政对该项目的配套资金。 (二)属于建设单位自筹配套资金的新增中央的公益性投资项目,按该项目所缴规费的市级部分的50%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所拨款项作为市财政对该项目的支持性投入。 (三)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提供服务的单位,要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的要求,在服务性收费方面给予优惠,全力支持项目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项目建设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和各类专项切块资金,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工程等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提供配套资金,对当年新增的银行贷款,优先投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加大融资平台建设力度,以“三清”为基础,以资产经营公司、投融资债务管理中心为运作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以市经建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为平台,引导项目单位积极参与,积极创新BT、BOT等投融资建设模式。加大项目资金自筹力度,适当降低投资门槛,放宽投资限制,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央新增投资的拉动效应。要统筹考虑合理工期内分年的投资来源,保持后续投资强度。 六、改善和强化项目建设的监管服务。为规范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管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审计、建设、实施“百千工程”服务保增长活动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全市扩大内需项目监督领导小组,联合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开展监管服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计划是否及时下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要求,资金使用是否依规。对有行政审批、管理、收费、执法、服务主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项目建设中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要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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