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湘潭市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湘潭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湘潭市国资委作为市人民政府特设机构,按政资、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市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坚持先易后难,分批实施,平稳过渡,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到位。
二、湘潭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和已改制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具体名单附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监管体制。湘潭市直有关部门继续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做好产业发展和行业规划工作。
三、已改制企业遗留资产和各行业办(或清算组)代管的企业账销案存资产,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市国资委移交,由市国资委负责营运和管理。
四、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是湘潭市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国资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以前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