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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湘潭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通告
时间:2009-07-29
 
  为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1999年)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湘潭市公众聚集场所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符合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营业期间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锁闭、阻塞。
  四、除宾馆、招待所等以外的公众聚集场所严禁留宿消费人员。
  五、营业期间严禁燃放烟花、动用明火。
  六、公众聚集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不得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或未经阻燃处理的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进行装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装设容易误导和影响疏散的玻璃、镜子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九、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消费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十、 加强防火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个小时巡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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