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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工业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通知
时间:2009-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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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国有工业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不逃废银行债务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破产关闭、整体出让、兼并联合、分立重组、股份改造、租赁经营等形式,优化资源配置,明晰产权主体,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竞争能力,湘潭市人民政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破产关闭的企业。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储备或变现,其收益用于安置职工。 经批准,破产关闭企业中男满50岁、女满40岁以上的职工,本人愿意的可以实行续保,其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的50%由财政缴纳,另50%以及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缴纳,直至缴纳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发放养老统筹金,但此期间不发生活费。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将企业破产后的安置资产等进行重组的企业,允许其对重组上岗的职工暂不支付一次性安置费,职工安置资产由新注册的企业使用,如职工离开企业时,则由重组企业一次性支付安置费;重组企业必须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手续,进入社会养老统筹,但不再发给一次性安置费。 二、整体出让的企业。必须通过公开拍卖或挂牌的方式整体(部分)出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 变现资产获得的收益优先按政策用于安置职工。 对促使企业成功出让的中介组织或个人,按照湘潭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三、兼并联合的企业。在兼并前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逐年连续用税前利润弥补。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接收,人员安置负担过重的可通过协商,允许一次性安置30%的富余人员,其安置费用由被兼并方的财政和兼并方各负担50%。 四、分立重组的企业。对债务较重的企业,依据上级政策并在主要债权人参与下,允许其将优势资产与外来资本组建新公司,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母公司根据其在子公司的投资份额或股份享受权益。 五、股份改造的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可用有效资产安置职工,转变身份,实行劳资分离,带资入股。 六、租赁经营的企业。租赁收入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生活费和缴纳养老保险以及偿还银行债务,租赁收入不视为营业外收入。 企业租赁要公开、公正、规范,合理确定标的,实行招标竞价承租。 允许企业将资产整体出租或部分出租,允许职工出资并吸纳社会资本组成新的法人实体,租赁原企业有效资产,进行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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