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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株洲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意见:加快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
时间:2009-07-30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加快株洲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充分有效地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做大,成为带动株洲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不断推进株洲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每年从注册地在株洲市的企业中确定10家左右企业纳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选择5家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列入拟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已完成尽职调查,达成上市推荐意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市金融证券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政府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为拟上市企业在进入上市程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运作)之前提供日常咨询、业务培训、实地调研、协助制定改制方案等培育服务。此项前期培育服务费用不向被服务企业收取。
  三、拟上市公司引进外省、市专业人才,可享受本市在落户、子女就学、经济适用房购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鼓励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五、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安、财政、国土、房产、工商、国资、交通等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车船、设备过户等手续时,不视同交易,只收取工本费,其中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而产生的税费依法征收,其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经批准以项目补助形式给予全额返还;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地产等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资产。
  六、鼓励拟上市企业进行上市前的改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历年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可进入资本公积;因审计、评估调帐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转资本金涉及所得税征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执行;对其中形成的市级财政留成部分,企业成功上市后,经批准以项目补助形式给予全额返还。
  七、拟上市企业划拨地经批准转为出让地的,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按照株洲市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执行。
  八、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申报国家及省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帮助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九、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市发改委、国土、环保等部门要优先办理备案、核准、环评、审批手续,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十、支持企业争取各种形式上市(包括上市首发股票和通过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企业首发上市成功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80%用于我市项目,并在株纳税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奖励。其奖励额度为:融资首发上市,奖励50万元;对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另行增加奖励30%;对企业上市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50万元的奖金额度,其资金由企业自筹。符合本条规定的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和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地财政各负担50%。
  十一、对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所发生的上市前期费用,由市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十二、本通知涉及的税费返还、奖励等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报批,据实列支。
  十三、拟上市企业符合条件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由市金融证券办公室出具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成功上市后,所涉及的补贴和奖励,由市金融证券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考核,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四、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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